期貨公司違規操作致客戶虧損究竟誰來埋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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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9日 11:11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案情] 1992年12月22日,趙某在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簽訂《顧客契約》一份,由趙某在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開戶從事美盤咖啡交易,帳號為u8139,并交納期貨交易保證金2萬美元。同日,趙某與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的經紀人王某簽訂《客戶授權委托書》一份,趙某授權王某代辦填寫交易單據、遞交交易單據、簽收帳單、簽收保證金催繳通知書等手
1993年1月5日,趙某帳上結存保證金為24280美元,倉內有咖啡買單六口。次日凌晨,期貨交易公司盤房工作人員錢某以趙某帳上保證金不足必須保證金的100%,不能過夜為理由,電話通知趙某的經紀人王某采取措施。王某在既未計算帳上保證金數額,也未征得趙某同意的情況下,于2時05分下了兩口平倉單。后錢某認為趙某帳上實存保證金仍不足必須保證金的100%,再次電話通知王某采取補救措施,王某又于2時37分下了兩口平倉單。2時39分,王某又下兩口新單(賣單)。趙某得知這一情況后,當即表示異議。當天(1月6日)下午,趙某與期貨交易公司交涉,認為1月6日凌晨王某下平倉單時,帳上實存保證金雖低于100%,但高于必須保證金的50%,根據美盤交易規則可以過夜,由客戶在1月6日晚開盤前20分鐘內補足差額,期貨交易公司及經紀人采取平倉措施違反了交易規則,為此,要求期貨交易公司將王某1月6日凌晨所下的四口平倉單予以改正。期貨交易公司盤房經理答復稱,經與香港安家富顧問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的外資方)聯系后,同意將趙某的四口平倉單改為新單,保留了已平倉的四口買單。趙某遂于當日16時14分,補交了保證金5820美元,22時42分又交了保證金9180美元,合計15000美元。截至1月6日開盤前,趙某帳上為“六口買單,六口賣單”。嗣后,趙某帳上以此十二口單進行運作并承擔此十二口單的交易保證金和浮動虧損,直到1993年3月12日最后交易日被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強行砍倉出場,其帳上結存保證金全部虧損。 原告趙某以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強行平倉違反美盤交易規則,且1月6日改單的做法不符合期貨交易的國際慣例為理由,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5000美元。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公布的美盤交易規則規定,客戶帳上實存保證金雖低于100%,但高于50%時,符合過夜要求,但公司應向客戶發出書面保證金催繳通知書,客戶可在第二日開盤前20分鐘補足差額,否則公司可以開盤價代為平倉。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未按規定發出書面保證金催繳通知書。 該案在審理期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兩次書面通知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對1月6日凌晨平倉四口買單進入國際交易市場成交及改單的有關情況進行舉證,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未能提供證明案件事實和符合法律規范的證據。 法院認為,被告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違反美盤交易規則,在原告趙某帳上保證金高于50%的情況下,口頭通知經紀人王某,王某在未征得原告趙某同意下擅自平倉,對此,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和經紀人王某均有過錯。王某作為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的雇員,其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產生的后果,應由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期貨公司承擔。被告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明知已成交的交易單據不能予以改正,卻同意將原告趙某提出的四口平倉單予以保留,并收取原告趙某補交的15000美元保證金,讓其繼續進行交易。實際上被告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將平倉單改為新單是一種在公司帳務上暫不結算的保留。對于被告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改單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不予認可。原告趙某承擔了不能證明存在的十二口交易單的保證金和浮動虧損,導致最后交易日被砍倉出場,其帳上結存保證金全部虧損。對此,被告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應承擔責任,并應負責賠償原告趙某1月6日凌晨帳上實存保證金7442.50美元和補交的15000美元的經濟損失及承擔同期銀行利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賠償原告趙某經濟損失23142美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評析] 期貨交易是商品交易的高級形式。期貨交易具有很大的風險性和投機性,要求有很高的規范化管理水平和法規來調整。趙某訴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交易糾紛一案,主要涉及到如下四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是期貨交易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是期貨交易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問題。三是期貨交易糾紛案件中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從本案的賠償性質看,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承擔的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據此,結合期貨交易風險責任的特點,可以看出,過錯前的損失不能計算在內,應由客戶自己承擔;浮動盈虧也不能計算在內,因為浮動盈虧只反映在帳面上,并未轉化為實際的盈利和虧損;過錯后的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在內。違反期貨交易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界定在違約當時的保證金及其銀行利息上。從本案看,由于南京某國際期貨交易公司違反交易規則,又不能有效地證明其改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致使趙某在不平等不真實的前提下從事期貨交易,從而造成保證金的全部虧損,最終被強行砍倉出場。計算受損的時間應從1月6日凌晨的交易開始起算,當時倉內實存保證金7442.50美元,加上后來補足的15000美元保證金,共計22442.50美元,再加上該款銀行同期利息,總計23142美元。受訴法院的這種界定賠償范圍的方法,對審理同類案件中如何正確認定損失賠償數額有積極意義。(王龍) 。ń鹆辏幹疲▉碓矗航鹧蚓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