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征稅“新舊有別”
http://whmsebhyy.com 1999年9月3日 08:13 文匯報
自國家公布征收利息稅有關規定后,引起各界廣泛關注,但對于到底什么是“對開征前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稅,
對開征后的儲蓄存款(包括開征前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才征稅”一直沒有搞清,日前,財政部副部長高強對此做了詳細的
解釋。
高強說,目前對儲蓄利息要分階段計算:對老存款在征 稅方案施行前已經產生的利息不計征稅
款,對征稅方案施行 后新產生的利息要計征稅款;對征稅方案施行后所有新存款 產生的利息都要征稅。
支付利息所得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 人,由儲蓄機構在向儲戶支付利息或者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 存業務時代扣代
繳稅款,并在給儲戶的利息結息單上注明, 單獨記賬,儲戶不會因此增加任何手續和麻煩。
高強還說,依據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凡從中國 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
都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按20%的稅 率征稅,相當于一年期存款利率下降0.45個百分點。
對封閉 式運作的個人儲蓄性教育保險金、個人儲蓄性住房公積金、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性失業保險
金、個人儲蓄 性醫療保險金等利息所得,將視情況作出減免征收個人所得 稅的規定。保險業務不是儲蓄業務,不在利息稅
的征收范圍 內。利息稅的征收范圍不包含個人股票賬戶利息,對于股票 轉讓所得,國家將繼續實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