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合并分立規定將出臺
http://whmsebhyy.com 1999年10月11日 17:21 文匯報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將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執行。《規定》明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公司分立可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據報道,該規定指出,合并或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
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國家外經貿部會同國家工商管理局的該規定彌補了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條款的不足,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具
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的合并或分立。香港、澳門、臺灣
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地區投資興辦的公司產生合并或分立亦叁照此規定辦理。
《規定》明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和
新設全并(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兩種形式;公司分立可采取存續分立(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
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的新公司)和解散分立(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
上的新的公司)兩種形式。
《規定》指出,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公司因合并或分立導
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之間、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合并以及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所
必須具備的條件也做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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