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宜作風險資本投資主體
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1月28日 14:31 中國經濟時報
所謂“投資主體”,是指籌集資本并直接進行投資決策的人或機構。很多政府主導型風險投資機構的運作情況已經從
實證角度表明,這類機構的運作效率要遠遠低于私人風險投資機構。這主要是由于:首先,風險資本能否取得投資收益完全取
決于投資主體的能力。風險投資是一種極具專業性的投資,而政府官員中極少有能夠勝任這一工作的人才。第二,由于風險投
資具有長期性和高風險性,其成功離不開投資者的全心投入。而政府充當投資主體就意味著政府官員同時身兼風險投資公司負
責人。在我國相關領域監控機制尚不完備的情況下,這種雙重身份使投資者遠離壓力和監督,不必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腐敗當
然難免出現,并且這種腐敗往往影響投資方向的正確選擇。第三,在政府投資主體的風險投資公司中,資金運作者必須對上級
政府負責,因此必然出現行政干預。
正是由于風險投資的專業性,即使政府出資參與,也應將資金交給專業機構進行管理,而非由政府親力親為成立公司
。如果讓不熟悉業務的政府官員進行管理,則只能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和不公平競爭,并限制民間力量的發展。從國際實踐經驗
來看,獨立于政府體系之外的私營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業績通常優于政府主導型公司。
風險投資的高度市場化特點與官辦機構的計劃性相互矛盾,這從本質上決定了政府作為投資主體難以成功。隨著經濟
體制的轉軌,政府職能正由于計劃控制向政策引導和提供服務的方向轉變,反映在風險投資領域,政府應致力于提供完善的市
場和法律環境,并采取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風險投資的發展。就我國而言,目前政府應該一方面支持國內那些已經歷了一
段時間的發展、具有一定經驗的風險投資商,另一方面鼓勵國外風險基金和機構進入中國開展業務,并通過一定政策手段促使
他們投資于高技術產業。在美國、英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私人公司是風險基金的投資主體(美國私人風險投資公司有20
00多家,投資額約占全部的70%左右),公司中多為專業人才,并根據項目聘請專家,通過一批技術和管理領域權威的積
極作用,使創業企業得到發展,也使公司獲得收益。這是一種比較成功的方式。 ■學者論壇□施祖麟 韓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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