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規定“卡住”民間投資
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1月26日 14:25 中國經濟時報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經部部長郭勵弘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轉增資本金要納個人所得稅,是一項法外征稅
的不合理規定,它制約了啟動民間投資擴大需求
對北京十維電信有限公司總經理董浩鏡來說,由于國家對有限責任公司稅收上的不合理規定,使他增資擴股、增加投
資的愿望到目前為止還只能是一種想法而已。
董浩鏡告訴記者,北京十維電信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業,1993年注冊時資本金僅為50萬元,其中個人
股(多人集資)占82%,國有股占18%。經過幾年的發展,1998年公司年銷售收入已達3400萬元,賬上有未分配
利潤(即股東可以提走的紅利)1000萬元。公司目前急于擴張,但是難以融資;為了根本改變這一局面,公司股東們一致
同意不分紅,全部未分配利潤都用于增加注冊資本。
這本是一件好事,可是好事多磨。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中個人股名下的未分配利潤若要轉增
資本金,必須先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不能辦理變更注冊的手續。而十維公司不情愿為增資而納稅,于是這1000萬元既未
進行分配,也未用于投資,只能放在銀行“睡大覺”。
對于十維公司的遭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經部部長郭勵弘認為,十維公司的遭遇很有典型意義。因為有限責任公
司的股東權益轉增資本金要納個人所得稅,這是一項法外征稅的不合理規定,它制約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制約了啟動民間
投資擴大需求,應予糾正。
郭勵弘說,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金分為兩步走。第一步,經股東大會決議,把股東權益轉為
企業留存收益(資本公積金),也就是把股東的支配權變為公司的支配權。第二步,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把資本公積金
轉為資本金,變更工商注冊。整個過程都是賬面處理,不涉及任何稅收問題。
現行規定要征繳個人所得稅,明顯是針對其中第一步而來,它的不合理之處在于法外征稅。因為股東權益轉為企業留
存收益,既不是分紅,也不屬資本交易增值,根本不在個人所得稅應稅范圍之內。
郭勵弘指出,由此可見,增資要繳所得稅,這一規定實在是不合理。如果取消了這一規定,十維公司首先可把100
0萬元未分配利潤全部用于投資,其次可再吸納1000萬元社會資本(包括外資)加盟而不必擔心被別人控股,然后還可以
借貸2000萬元而不致遭銀行拒絕。像十維公司這樣的企業,全國還有許多,一家十維公司就可以釋放出4000萬元的投
資能力,可以想見還有多少高技術企業和民營企業受制于這一不合理規定,還有多少民間投資潛力未能發揮。
專家還指出,不僅如此,個人股增資要納稅,還體現了事實上的不平等,或者說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中個人股的歧
視。
一、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可以用公積金向股東們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以代替分紅,其實質就是原有股東
普遍增資,受股方(不管是不是個人持股)并不因此要納稅。同樣是個人股增資,依據同一部《公司法》,為什么股份公司不
納稅而有限公司就要納稅?
二、和外國投資者比。外國投資者從外商企業獲得的利潤用于投資,不管投資于該企業還是開辦其它企業,可按投資
額的40%退還其已繳的企業所得稅。這就是說,外商增資,連企業所得稅都可以退還一部分;而國內個人股增資,卻要在已
繳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否太大?
三、和國有股比。國有股不存在個人所得稅問題。增資時個人股要納稅而國有股不納稅,變更注冊后雙方的股份比例
必然發生變化。于是一家混合經濟成份的有限責任公司(如十維公司)經幾次增資后,盡管沒有任何外部干涉,國有股也不難
從少數股變為多數股。國有資本的這樣一種控股程式,是否過于奇特了一些?
專家認為,類似制約像十維公司這樣的民間投資欲望的政策和規定還有不少,必須一條條地修改,因為改革現行的不
合理政策和規定,能發揮強烈的政策投資效應,積極調動民間資本投資的積極性。這僅是舉手之勞,何樂而不為呢? 記者楊
明煒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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