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世貿組織認識上的十大誤區
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1月17日 13:23 中國經濟時報
許多人對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尤其是對世貿組織存在認識上的偏差,主要體現在:
(一)“世貿組織是富人俱樂部”
1.世貿組織并不只關心發達國家大型跨國公司的商業利益,也在各個協議中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要求,允許其有
更多的時間適應世貿組織相關條款的規定。并給予最不發達國家特殊優惠,它們幾乎不承擔任何義務。例如,最發達國家和人
均國內生產總值在1000美元以下的國家可以實行出口補貼;《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最不發達國家可以不開放服務市場,而
可享受其他國家服務市場開放的利益。
2.1997年關貿總協定簽署時僅23個締約方,截至1999年5月31日,世貿組織已經有135個成員,其
中發達國家僅33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達102,占75%。世貿組織的成員結構已經發生根本改變,按重大決策3/4成
員通過的原則,理論上,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可以充分影響世貿組織的發展方向及重大問題的決策。
3.根據對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發展歷史的分析,沒有任何一家國家或地區因加入關貿總協定/世貿組織其經濟貿
易崩潰或發展嚴重落后的。相反,許多國家因積極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獲得了較大的發展。
4.世貿組織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聯合國貿發會議等國際組織的合作,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經濟發展
和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等方面的技術援助。
(二)“世貿組織只關注商業利益,不關心食品、健康安全”
世貿組織在為成員提供更多進入市場機會的同時,也通過制度的完善和在相關協議中規定相關義務,為其成員實現食
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服務。
1.《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0條允許各成員依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和國際慣例、制度或采取相關措施保護人民
、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2.世貿組織一些協議或條款涉及產品標準,并規定了食品和動植物產品的健康和安全標準,對保障成員國國民的健
康起了積極作用。
3.世貿組織還要求各成員不能通過制定不合理的法規、政策措施歧視性地限制外國商品和服務。
4.世貿組織有關食品、動植物、人類健康與安全的規定都要通過其成員的一致通過方能實施,有關標準必須建立在
科學性和具有國際性的基礎上,不能由某一個成員武斷確定。
5.世貿組織還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合作,力圖使決策協調一致,保障各成員
人民的健康安全。
(三)“弱國無經濟外交”
1.一些人認為在世貿組織中,小國沒有發言權,其實這種看法有些片面。應該承認,世貿組織每個成員有一票投票
權,不分國家經濟實力大小和人口多少,一視同仁。由于貿易小國的影響有限,其參與相關問題的談判及能力也有限,但并不
否定其合法的權利。
2.世貿組織具有任何其他地區性組織和國際性協議都不具備的爭端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下,各成員權利與義務對等
,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將其不符合世貿組織的做法強加于另一方。例如,美國“空氣清潔法案”的實施對委內瑞拉、巴西
構成影響,為此,后者向世貿組織投訴,狀告美國。結果美國敗訴,按世貿組織裁決結果,美國修改國內立法。我們可以想象
,如果這兩國不是世貿組織成員,憑其經濟實力是不可能與美國進行貿易對抗的。
3.新的爭端解決協議規定,除非世貿組織成員一致反對不通過爭端解決專家小組報告,否則一律視為通過。這一重
大轉變使貿易大國主宰爭端解決結果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貿易小國的權利有了充分的保障,這是眾多發展中小國加入世貿組
織的重要原因之一。(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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