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國有企業就是要“政企不分”
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1月10日 08:58 中商網
香港中文大學研究人員蒲勇健日前撰文說,國家政府作為國有企業所有者代理層的最高層,有權任命國有企業領導,
干預企業經營和影響企業重大決策過程,而國有企業完全實行政企分開就不能稱為國有企業了。因此,要求國有企業完全自主
經營,實際上違背了國有企業的根本性質。文章介紹說,在英國和法國的法律上都明文寫著:國有企業領導人由政府直接任命
,是行政官員,他們不對市場負責而只對其行政上級負責,且所負責任既不是經濟責任又非財產責任,而是負行政責任。在美
國,國有企業的活動由國會立法規定,美國聯邦政府每成立一個國有企業就由國會通過一個相關法律加以約束。有人說國有企
業應做到自負盈虧,但從理論上看,國有企業根本做不到法人財產的自負盈虧。文章指出,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經濟學界
對國企改革的主流觀點既未貫徹于實踐,又不能在理論上自圓其說,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國有企業目的不明。在市場經濟下
,國有企業有著與一般私營企業完全不同的經營目標,私營企業經營目標是利潤極大化,而國有企業經營目標側重于社會效益
,如公益性企業和自然壟斷企業,是克服市場失靈所需,其他還有特殊的國家戰略目標等。國有企業只能是“工廠”而非“企
業”,因為只有工廠才能滿足社會經濟目標,而企業總是應追求利潤極大化。總之,我國的國有企業問題既不是政企不分,又
非產權不明晰,而是國有企業介入經濟行業過多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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