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施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行審查批準后,可開辦金融衍生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以及投資基金托管、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
《暫行規定》共29條,對中間業務的概念、可開辦的業務范圍、準入制度、審批程序和收費要求等都做了明確規定,這無疑有助于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完善銀行服務功能、
提高競爭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稌盒幸幎ā钒础耙患墝徟痹瓌t確定對中間業務的審批程序,即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合資銀行新開辦某項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人行總行申請;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某項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人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外國銀行分行新開辦某項中間業務品種,由其總行或其總行授權的管理部門統一向人行總行申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在其總行獲準開辦的業務范圍內開辦中間業務,開辦前無須再報人行審批或備案,只需向人行當地管轄行報告。中間業務準入制度按業務的風險程度分為審批制和備案制兩種。其中,適用審批制的業務有10種,適用備案制的業務有15種。
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準收費;對國家沒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由人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準,商業銀行按此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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