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經貿委經濟法規司副司長陳麗潔日前在京表示,市場主體法必須適應形勢的變化及時修改,目前修改《公司法》將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
一是要健全完善公司重組制度。“十五”綱要中要求,“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形成一批擁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而中國現行《公司法》關于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完善,急需盡快補充。
二是要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中國存在公司內部人控制及“黑箱”操作現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實時有發生。
三要增加有關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和加大對公司的監督、提高信息公開透明度等方面的內容。另外,還將對建立中國的股票期權制度作出規定。(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