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19日電(記者 劉倩) 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對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外管局于5月24日聯合頒布了《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即將對符合條件的少數大型國有企業頒發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據悉,由于境外期貨的特殊性,我國目前仍實行許可證制度。本著謹慎穩妥的指導思想,經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嚴格審核,報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即將首先對幾家大型國有企業頒發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并要求這些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運作。有關部門聲明,除了這幾家企業外,中國證監會從未批準任何企業和單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所有擅自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和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這種業務,穩妥處理善后事宜,避免各種風險的發生。
新出臺的《管理辦法》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
一是全文貫穿了套期保值的原則。從境外期貨業務資格的取得、期貨頭寸的建立與分布,到對期貨業務的監管、檢查,都以套期保值為原則,嚴禁投機交易。同時,《管理辦法》還對套期保值給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標準,即進行期貨交易的品種限于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所需的原材料;期貨持倉量不得超出企業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進出口配額、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期貨持倉時間應與現貨保值所需的計價期相匹配。
二是要求有關企業建立和落實內控制度,嚴格自律。從前幾年我國個別國有企業發生的境外期貨事件看,根本原因是企業缺乏有效的內控制度,疏于對期貨操作人員的管理。這些企業的期貨管理制度或者形同虛設,或者很不完備,甚至根本沒有。企業決策層、經理層、期貨部門或操作人員之間,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期貨操作情況也缺乏完善的反饋機制。《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堅持決策人員、交易人員、結算和風險控制人員權限分明、互不交叉的原則。在企業自律的基礎上,監管部門監督其落實情況。
三是減少審批事項,貫徹市場化原則。有關企業在制定套期保值計劃、確定套期保值額度和交易品種、選擇境外期貨代理商和交易所等重要方面,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只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即可。這樣不僅給企業以較大的責任和自主權,也可使監管部門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監管方面。
四是強化監管過程。監管部門要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有關企業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資格、期貨頭寸和資金收付、套期保值計劃的執行情況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使期貨交易的每個環節都置于有效監管范圍內。
《管理辦法》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交易實施集中統一監管以來、第一部關于境外期貨管理的部門規章,它對國有企業依法利用期貨交易進行套期保值,防范期貨風險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對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了法規依據,是我國企業參與境外期貨交易的基本法規制度。
有關人士指出,從處理國內外期貨風險事件的經驗教訓中可以看出,企業完善與落實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是防范期貨風險的根本措施,監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是防范風險的必要手段。隨著條件進一步成熟、企業境外期貨運作和政府監管經驗的積累,我國各類企業利用境外期貨市場套期保值的需求將會逐步得到滿足,這將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