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葉陽) 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于職工的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現在實行內部退養的職工為數不少,這部分內退職工的工資、獎金還算不算離退休工資,征不征個人所得稅,成了內退人員和相關單位最關心的問題。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最近明確: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須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新規定,如果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共同計算個人所得稅。
據悉,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在辦理內退時從原任職單位一次性領取收入現象,結合本市的特點與實際情況,本市稅務部門進一步明確:如果個人在辦理內退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將按照辦理內退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單獨計算每月的應納稅額,然后再按所屬月份計算全部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