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17日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公布了《新股發行上網競價方式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促進新股發行方式市場化,充分發揮股票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現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新股發行上網競價方式的有關內容作如下指引:
一、上網競價方式的基本要求
(一)上網競價發行股票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決制止少數機構、個人利用資金優勢或合謀操縱發行價格。
(二)上網競價方式是可選用的新股發行方式之一,具體發行方式的選用,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
(三)發行量在1億股以下/8000萬股以下/5000萬股以下/其他的發行人,在目前市場條件下,建議不使用該發行方式。
(四)經核準選用上網競價方式的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充分披露信息。
二、上網競價發行方式的基本規則
(一)上網競價發行是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由主承銷商作為新股的唯一賣方,以發行人宣布的發行底價為最低價格,以新股實際發行量為總的賣出數,由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競價委托申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以價格優先的原則確定發行價格并發行股票。
(二)競價發行底價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三)申報認購價格以每0.10元為一個價格價位。低于競價底價的申購為無效申購。
(四)每個股票申購帳戶的申購量不得低于1000股,不得高于公開發行量的千分之一。超過1000股的須為1000股的整數倍。
(五)每個股票帳戶只能以一個價格申購委托一次,一經申購委托即不得撤消。
(六)每個股票帳戶須按照所申報的價格和認購數量預先足額交納認購款。
(七)當有效申購量等于發行量時,按發行底價發行。
(八)當有效申購量少于發行量時,按發行底價發行,余額部分由承銷團包銷。
(九)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申購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公告發行價格。
(十)申購、清算、交割等程序與現行上網定價發行方式相同。
(十一)當主承銷商與發行人預測上網競價發行新股募集資金量超過或不足所申報資金需求量時,所籌資金超過了規劃中項目資金需求的,或尚不能滿足規劃中項目資金需求的,應在發行方案中詳細說明其多募資金使用的備選項目及資金管理措施,或缺口部分的來源及籌資方案落實情況,并披露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未披露盈利預測的,應詳細披露上述情況的影響。將發行方案報經發審委核準后,方可實施。
三、上網競價過程中最終發行價格的確定辦法
在上網競價過程中,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自主選擇以下辦法之一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辦法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一)申購倍率改進法
在申購結束后,證券交易所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并公告的、不低于10%的扣除比例,按申購價格從高到低對申購量累計統計,當累計達到上述確定的扣除比例之后,該比例所在的臨界申購價格(下稱“扣除臨界申購價格”)之上的(不含臨界價格)所有申購視為無效申購。
在作完上述處理之后,證券交易所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選定并公告的超額認購倍率,對投資者高于底價的預約申購按報價由高到低排序。當某一申購價位上的累計申購數量達到超額申購倍率所對應的股票發行數量時,此價位即為新股發行價格。位于該價位以上(含該臨界價位)與扣除臨界申購價格之間的所有申購均視為有效申購。主承銷商對所有有效申購按相同比例配售新股或采用搖號抽簽的方式配售新股。
若按扣除比例扣除后,底價以上累計申購量達不到發行總量時,上述扣除一定比例申購總量的行為自動失效,所有申購者按發行底價參與抽簽或比例配售。
(二)基準價格法:
在申購結束后,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并公告的方法確定基準價格,以基準價格為中心、以0.10元為一個價格變動單位向基準價格上下移動擴大價格區間,直至累計申購量滿足擬發行總量為止,在上下兩個臨界價位(含臨界價位)以內的所有申購均為有效申購,最終發行價格確定為低于基準價格的臨界價格(下臨界價格)。
1、當臨界價格以內申購量等于擬發行量時,所有有效申購按其實際申購數量配售新股;
2、當臨界價格以內申購量大于擬發行量時,主承銷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每個有效申購實際應配售新股的數量;
3、當基準價格上的申購量大于或等于擬發行量時,發行價格即為基準價格,主承銷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每個有效申購實際應配售新股的數量;
4、當所有申購量累計小于或等于擬發行量時,確定發行底價為發行價,所有申購均按其實際申購數量配售新股,余額部分由承銷團包銷。
基準價格的確定可選用以下方法的其中之一:
(1)、中位價格法
根據統計學中位數原理,以中位價格為基準價格。當中位價位為兩個時,以二者算術平均價確定為基準價格。
(2)、算術平均價格法
即以算術平均價格確定為基準價格。具體公式是:
算術平均價格=Σ每筆申購價格/總申購筆數
(3)加權平均價格法
即加權平均申購價格所在價位確定為基準價格。具體公式是:
加權平均申購價格=Σ每筆申購價格×每筆申購數量/Σ每筆申購數量
(三)完全競價法
在申購結束后,主承銷商對投資者的全部預約申購按報價由高到低排序,當某一申購價位上的累計申購數量達到股票發行數量時,此時的價格即為最終發行價格。該價位之上的投資者按實際申購數量和最終發行價認購新股。
當最終發行價價位上的投資者為一人以上、且該價位上的申購量大于可售量時,主承銷商可采用搖號或同比例配售的辦法分配新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