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獨資企業西科姆(中國)有限公司單方面終止公司工會主席李東亞勞動合同事件在社會上被炒得沸沸揚揚。有關方面權威人士指出,擅自終止工會主席勞動合同法理不容。
據了解,西科姆(中國)有限公司是一家日本投資控股公司,主要經營電子保安業務。1995年,公司成立工會,李東亞當選為工會主席。1998年4月13日,公司工會進行換屆,李東亞經工會代表大會選舉、上級工會批準,再次當選為工會主席。在任期間,他最后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然而,去年11月23日,李東亞接到了一份公司書面通知:“公司與您的勞動合同將于2000年12月31日期滿,由于公司目前的狀況,公司不能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李東亞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是在任工會主席,而且也沒有任何個人嚴重過失行為,公司怎么就不與自己續簽勞動合同了呢?
對于這件事,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工會副主席戰若英認為,西科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章第15條明確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23條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這是對工會主席、副主席的一條特殊性保護規定。《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是對一般勞動合同而言的,而對于工會主席、副主席還要受《實施辦法》的特殊保護,即使他們的合同到期,也應順延到任期屆滿,這樣才符合《實施辦法》的立法原則和保護工會主席的立法本意,以確保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可以履行工會主席的職責。
西科姆公司的法律顧問吳律師辯稱,公司與李東亞終止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北京市的勞動政策。終止與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終止合同也不等于調動工作,就這一點,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北京市勞動部門對企業與工會主席終止勞動合同并沒有任何特別規定。
為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西科姆公司的辯解是站不住腳的。李東亞在任工會主席期間被公司終止合同一事,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即勞動法律關系和工會法律關系。作為公司員工,李東亞與公司是隸屬關系,其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合同;而作為工會主席,他與企業行政的關系是相互平等的關系,任期未滿公司無權終止其職務。由于公司員工的身份是擔任公司工會主席的前提條件,公司終止了李東亞的勞動關系實際上等于終止了其工會主席的職務。此外,“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內涵應該包括“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終止了,哪里還有勞動關系可言?《實施辦法》中對工會主席的特殊保護豈不成了一句空話。(新華社記者林紅梅 齊中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