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去年4月央行頒布儲蓄實名制的規定時,大小媒體曾一致歡呼,認為此舉將有利于推進個人信用的建立,使腐敗分子的非法所得、“灰色收入”浮出水面等等。一年來的實踐有一點令筆者始料不及,那就是銀行的職員在工作中不執行規定,令儲蓄實名制在某些地方已面臨形同虛設、名存實亡的危險。
前幾天,我到本地一家銀行存兩萬元,填單交款后,臨柜的銀行人員向我索要身份證
(由于職業的原因,筆者很少與金融機構打交道,所以對存款要帶身份證很不習慣),我一愣,幾乎不抱希望地說:“那算了吧,等我回家拿來身份證明天再存!”哪知里面卻柳暗花明:“那你把身份證號碼說出來。”這我記得清,于是一口氣說給她聽,錢這才存了。我正要對那位職員的變通表示感謝,又來了一位沒帶身份證的,這位老兄甚至連自己的身份證號碼都記不得,銀行人員干脆好心地啟發他:“那你隨便編一個15位數吧。”
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有明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金融機構如有違反者,將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實在無意“過河拆橋”,將這位銀行職員的好心與上述嚴厲的處分聯系起來,可是好心是好心,法規是法規,銀行不按法規辦事(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就可能給儲戶造成潛在的利益損害,也必然給金融部門的信譽帶來影響。
誠然,現在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出臺各種優惠措施吸引儲戶無可非議,但如果因此而喪失原則,不按法規辦事,那就是犯法!因為銀行職員不同于一般的企業員工,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是國家金融法規政策的具體執行者。根據規定,臨柜人員在辦理個人存款時必須把好實名存款并鑒別真假身份證件這一關。如果不能嚴格執行,使假名儲蓄輕而易舉,使銀行成為腐敗分子們隱匿非法收入的溫床,銀行職員難辭其咎。
1993年韓國在實行金融實名制一個月后,韓國大法院院長金德柱及檢察總長樸鐘吉等一大批高級官員不得不相繼提出辭職,以金融實名為突破口的反腐敗運動收到了預期效果,被人稱為“不流血的革命”。在中國,這種情況未能出現,會不會與實名存款沒有得到嚴格執行有關系呢?(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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