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峻嶺北京9日報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負責人稱,醞釀已久的《反壟斷法》今年難以出臺,因為有很多具體問題尚未達成一致意見。
這位負責人說,關于反壟斷立法的爭議甚多,這些爭議直接延緩了反壟斷法的立法進程。比如:中國目前是否需要《反壟斷法》;如果需要,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行政性壟斷和經濟性壟斷;中國應建立怎樣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等等。
如何界定行政性壟斷以及如何通過法律加以解決是反壟斷立法的難點之一。一種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中國目前的壟斷主要表現之一為行政性壟斷。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權力,以發文形式實行地區封鎖,或以不正當的或者歧視性的做法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以拒絕實施行政行為等方式強制他人購買指定的商品。有人對《反壟斷法》是否能解決行政性壟斷問題表示懷疑,他們認為,行政性壟斷是政府職能轉化所要解決的問題,《反壟斷法》是無能為力的。同時,要想通過立法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勢必觸及地方及部門利益,難度較大。
對于經濟性壟斷也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在中國的現階段,對于經濟性壟斷的打擊將影響規模經濟的發展,中國現在還沒有象美國微軟那樣的企業,還要鼓勵規模經濟的發展。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中國的經濟性壟斷已經出現,比如企業間通過協議,聯合限價、聯合抵制、劃分市場等,這些行為當然要通過立法來解決。更深一層,企業之間的兼并和重組也應列入《反壟斷法》的執法范圍。
一個客觀的現實是,國外的反壟斷法大部分是在相對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制定的,而中國目前仍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工商避人士說這也成為制定《反壟斷法》必須首先考慮的背景因素。
目前,有關反擊壟斷行為的條款散見在不同的法律中,《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價格法》都有相關表述,但兩法均未使用“壟斷”一詞。中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機關;國家計委是《價格法》的執法機關。有專家指出,建立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關成為《反壟斷法》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早在1994年,《反壟斷法》便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起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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