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的工作安排,從4月起,全國工商管理部門將用半年的時間,依法對電力、保險、鐵路、郵政、商業銀行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限制競爭行為比較突出的壟斷行業,開展反限制競爭的專項執法行動。此外,還要加強對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及郵電、電訊等公益事業的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強制交易等限制競爭行為的監管。
在當前國內市場出現的大量壟斷行為中,行政性壟斷無疑占據首當其沖的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稱為“行政壟斷”。我國的行政壟斷包括:行政機構采用越權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鎖市場,如一些城市立法限制外地小轎車進入本地區;企業利用政府賦予的壟斷特權,任意提高進入門檻排擠競爭者、降低服務水平、提高產品價格,等等。其主要表現方式有:以發布規定、通告等形式,向外地商品收取各種名目的不合理費用;濫用質量檢驗手段,或者不正當地設置許可證、準銷證等行政障礙來封鎖市場,阻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不召開價格聽證會擅自提高價格,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組織行業龍頭企業實行“聯營”,等等。
行政性壟斷由于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壟斷、行業壟斷對市場公平競爭的危害性更大,同樣由于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遏止它的難度更加的大。因此,有人對《反壟斷法》是否能解決行政性壟斷問題表示懷疑,他們認為,行政性壟斷是政府職能轉化所要解決的問題,《反壟斷法》是無能為力的。
行政性壟斷的形成原因確實很多,它涉及到政府職能、經濟體制以及對外開放的程度。但經濟法專家認為,《反壟斷法》完全可以成為遏止行政性壟斷的有效途徑。首先,《反壟斷法》是制止具有反競爭后果的壟斷行為的法律,哪些行為應當納入《反壟斷法》的調整,不取決于行為主體是誰,而取決于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如何。即使實施行為的主體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只要該行為不正當地排除了市場競爭,就與其他市場主體實施的壟斷行為別無二致,就理所當然地應該納入《反壟斷法》的調整之列。其次,《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究竟是否能夠起到應有的遏制作用,完全取決于立法者的立法態度,或者說關鍵在于立法者是否想讓其發揮實實在在的作用。
當然,要從根本上鏟除產生行政性壟斷的土壤,除了立法、執法以外,還要在政府轉換職能上有大的動作。就我們目前的情況來看,在立法和制度改革方面,都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都還是一個有待破解的課題。(薛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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