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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3月13日 13:31 中國經濟時報
在全國政協九屆四次會議上,湖北武漢市政協主席劉善璧委員提出,要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面臨的突出問題,應該推行土地經營權入股,實現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與現代農業順利對接。 “承包制”面臨四個突出問題 劉善璧委員指出,我國農村實行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當前存在四個突出矛盾: 農戶超小規模經營與現代農業集約化的要求相矛盾。在超小規模經營狀態下,農戶受自身經濟實力限制,投入能力很低,加上土地碎化經營,嚴重制約了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使用,造成農業生產率的增長難以為繼。 農民因土地承包而產生的戀土情結與發展土地規模經營的客觀需要相矛盾。當前受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和戶籍制度的制約,大多數農民仍然把承包的土地當作最可靠的依托和歸宿,不愿把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使得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難以擴展,農村勞動力難以徹底從土地上分離出來。 按福利原則平均分包土地與按效益原則由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要求相矛盾。近年,農村外出務工經商人員日漸增多,耕地粗放經營和撂荒現象加劇。而農業發展卻要求土地能進行適度規模經營,由市場配置土地資源,達到土地使用效益最大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權,卻阻礙了這一進程。 分散經營的小農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相矛盾。現行的農業生產主體多而分散,缺乏分工協作,進入市場難以形成利益共同體,造成農業利益的過度流失。同時,由于無法獲得可靠的市場信息,生產經營帶有極大的盲目性,加大了農業的市場風險。 土地經營權入股,讓農民變“股民” 劉善璧委員解釋,所謂土地經營權入股就是在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家庭承包權、放活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由有經濟實力的大戶、集體經濟組織或投資于農業的工商企業發起,農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按照自愿原則組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制農業企業。企業統一經營農民的土地,農民既可按股分紅,又可在企業工作,按勞取酬。在股份的構成上,農民主要以土地使用權入股,也可以資金、技術、設備入股。在用人機制上,企業與農民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原則上優先招收土地股民。對此,劉善璧委員力陳這一新型的農業經營方式對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意義。 首先,將土地的承包權股份化,使承包權由實物形態轉化為價值形態,在保障其正當權益的前提下,實現了土地資源向優勢產品、優勢企業、優秀經營者集中,改變了分散經營、低效生產、盲目發展的狀況,有利于優化產業布局,擴大規模,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的集約化程度。 第二,土地經營權股份化,突破了農業投資體制上原有的社區封閉性和投資形式的單一性,為吸引社會各界的資金、技術、人才,特別是城市工商資本創造了條件,拓寬了農業投資渠道,使各類生產要素得以通過市場機制實行優化配置。 第三,實行土地經營權股份化可以依靠千家萬戶的積極性,依靠各類社會組織的資金、技術優勢,聯合開發農業資源,提高開發效益。 第四,通過吸納土地經營權股份進入農業開發領域的工商企業,會憑借其強大的資金、技術實力,將當前最先進的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引到農業生產中去,藉此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和市場競爭力,從而將現代農業科學技術迅速地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同時,可以帶動周邊農戶運用新品種、新技術,從而加速農業高新技術推廣應用,促進農業增長方式的轉變。 第五,將分散經營的農戶納入企業化軌道,將改變農民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能有效地防止農業利潤的流失,農民可以通過土地經營權股份化獲得社會平均利潤。同時,由于組織化程度提高,綜合實力增強,農民可以有效地規避由于信息不完全帶來的各類市場風險。 土地經營權入股不能強制推行 “土地經營權入股不能搞強制手段,也不能一刀切”,劉善璧委員認為,實行土地經營權股份化應把握幾條基本原則: 平等協商、自愿互利的原則。在進行土地經營制度改革時,不能搞強迫命令,盲目推行某一模式。推行土地經營權入股,必須尊重群眾意愿,同時需要政府積極引導農民走土地經營權股份化的路子。 穩定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原則。土地經營權股份化必須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進行。第一要堅持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對集體所有的耕地、山水等資源,要明確集體所有的性質,農戶在土地股份制企業中擁有的土地股份不能買賣、轉讓或抵押。第二要堅持穩定農戶的合法土地承包權,并保持30年不變,折算農戶的土地股份必須以此為基礎,決不能借推行土地經營權入股將責任田收回并重新發包,或強留機動股、集體股。 因地制宜、形式多樣的原則。就發展層次而言,在那些二、三產業比較發達,農村勞動力大都已經轉移到非農產業上的地區,可以大力引導農民積極推行這一形式;在那些二、三產業發展水平稍次的地區,推行的步子要相應地穩妥一些;對大多數地區而言,目前則只能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進行有限的試點。就組織形式而言,要以進入農業領域的工商企業或農村大戶為核心,吸納農戶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也可以鄉鎮農業科技機構為核心,吸納農戶組成股份合作制企業。 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土地對于農民,不只是謀生獲利的基本條件,同時還擔負著最主要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任何有關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必須審慎、穩妥地進行。進行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民變“股民”的探索,不能盲目照搬工商企業的股份制辦法,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循序漸進,逐步完善。(冀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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