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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3月09日 10:53 中國青年報
一位政協(xié)委員的打假苦衷:為什么現(xiàn)行法律要保護一個納稅人的合法財產(chǎn)竟如此之難? “我參加了兩屆全國政協(xié)的會,8年中有5年都在會上呼吁打假,1998年我們13位委員聯(lián)名提出《關于修改刑法,切實打擊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分子》的提案。去年我們40多位委員又聯(lián)名提出這個問題,年年提,但沒有用,假貨越打越多,今年我不再提了,提煩了。”全國政協(xié)委員、廣西噴施寶集團董事長王祥林對打假顯得無可奈何。 廣西噴施寶集團生產(chǎn)的“噴施寶”是農(nóng)作物葉面肥,15年來,在全國已累計推廣40億畝次,被確定為國家星火計劃項目、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項目和全國農(nóng)牧漁業(yè)豐收計劃項目,為我國農(nóng)業(yè)做出了突出貢獻。 但“噴施寶”被假冒產(chǎn)品侵害的歷史已達10余年之久,提起打假,王祥林一肚子苦水:“10多年來,公司被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假,從1996年起,每年投入打假的資金都在百萬元以上,但打不勝打,目前市場上的假貨比真貨起碼多3倍。我前幾年就知道云南假‘噴施寶’多,我們公司也配合當?shù)貓?zhí)法部門打過假,但假貨販子實力太強,揚言要殺我們在昆明辦事處的供銷員。嚇得那些供銷員既不敢舉報也不敢出去推銷,使假貨泛濫成災。今年“兩會”前我到云南呈貢縣暗訪,想不到7家賣‘噴施寶’的店,竟有6家都在賣假貨。我們過去每年在該縣銷售3000箱‘噴施寶’,去年只銷售了100箱,據(jù)當?shù)亟?jīng)銷商反映,該縣去年銷售的假‘噴施寶’近10000箱。” “前些年我不敢說‘噴施寶’有假貨,怕客戶知道后連真貨也賣不出去了。但現(xiàn)在不說不行了,有些地方假貨已把真貨擠出了市場。”王祥林神色凝重地說,“1993年‘噴施寶’在石家莊的銷售收入達2000萬元,但1995年假冒劣質‘噴施寶’進入石家莊后,以極低的售價優(yōu)勢在短短半年時間就將真‘噴施寶’擠出市場。1997年石家莊市場上真假‘噴施寶’都沒貨了,原因是假貨坑了農(nóng)民,農(nóng)民干脆真的假的都不買了。” 為防偽王祥林可謂絞盡腦汁,他不惜花重金從國外引進先進的灌裝生產(chǎn)線,采用全過程的防假生產(chǎn)工藝,并用印有“噴施寶”防偽標志的特殊專利瓶灌裝,外包裝也全部換成新的,想使造假者在先進的技術和昂貴的設備前望而卻步。但造假者照樣生產(chǎn)、銷售他淘汰了幾年的舊包裝產(chǎn)品。由于價格低,假貨比真貨有市場。 王祥林說:“近年來,我們配合執(zhí)法部門搗毀制假窩點30多個,抓獲涉嫌制假售假者60多人。去年6月,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7名生產(chǎn)、銷售假冒‘噴施寶’的案犯分別判處兩年至6個月的有期徒刑,這是廣西首次對制假售假案進行公開宣判。但刑滿釋放后,其中3人又繼續(xù)在造假‘噴施寶’。” 他舉了個例子說明假貨販子的囂張。涉嫌銷售假冒產(chǎn)品的廣西博白人吳裕偉,1996年7月將400箱假冒“噴施寶”賣給山東某地的姚某,姚某在銷售時發(fā)現(xiàn)該產(chǎn)品是假冒產(chǎn)品后,拒絕付款。吳裕偉為此到山東將姚某告到法院,堂而皇之地要求姚某返還欠款。 “制假售假者之所以如此猖狂,是由于法律未能很好地起到打擊制假售假不法分子的作用。”王祥林說,如刑法第140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以假充真產(chǎn)品銷售金額滿5萬元以上才判刑或拘役。這樣,制假階段實際上不構成犯罪,而只有把假貨銷售出去并獲得5萬元以上銷售收入時,才能定罪量刑。由于制假售假犯罪活動的隱蔽性,查證十分困難,即使抓住他們,明知其大量制假售假,也無法給其定罪。 如1997年,廣西北海市公安局在火車站抓獲了長期制售假冒“噴施寶”的吳某,收繳價值十幾萬元的假貨,但因其沒有銷售出去,所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不適用吳某的違法行為。刑法第147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假化肥使生產(chǎn)遭受較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要對吳某定罪處罰,就必須查清農(nóng)民使用假“噴施寶”后的實際糧食減產(chǎn)損失,而司法實踐中糧食減產(chǎn)損失是很難查清的。因此,要追究吳某生產(chǎn)、銷售偽劣化肥罪也是不可能的。刑法第213條侵犯知識產(chǎn)權罪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吳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偽劣“噴施寶”包裝上雖然使用了噴施寶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其制造的產(chǎn)品屬偽劣產(chǎn)品,與“噴施寶”不屬于同一種商品。顯然,吳某不構成侵犯知識產(chǎn)權罪。 “打了10多年假,假貨越打越多,我實在無能為力了。”王祥林表示,在今年的政協(xié)會上不再遞交有關打假的提案,他準備在“兩會”期間,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王眾孚提出,請執(zhí)法機關協(xié)助噴施寶公司打假。同時,他希望立法機關盡快對《刑法》第140至148條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213至215條侵犯知識產(chǎn)權罪等有關打假的條款做出司法解釋,以便能依法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制裁。(劉元) 《中國青年報》 所屬特殊專題:3.15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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