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天經地義”的打假行為,竟被七個加油站給告倒了。發生在廣東省曲江縣的這起行政訴訟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工商局抽檢:二十家油站“不合格”
2000年5月25日,曲江縣工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突擊檢查境內二十幾家加油站。
執法人員從加油站正在銷售的0井柴油出口處取樣2升,分別裝入2個帶有玻璃塞的瓶內,當場加貼封條,并由加油站的工作人員和工商局的執法人員一起在封條上簽名。所取的樣品,一瓶封存在工商局,一瓶運往廣東(惠州)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心檢驗。根據檢測結果,龍泉、城東、東方等20家加油站的樣品被曲江縣工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曲江縣工商局隨后對以上加油站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并處以一萬元至數萬元的處罰,但并未沒收不合格的柴油,也未讓以上加油站停業整頓。
加油站喊冤:工商局抽查“越權”
處罰決定下來后,“不合格”的加油站紛紛喊冤,稱曲江縣工商局亂罰款。最后,有七家加油站向曲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政處罰行為超越執法職權。《產品質量法》規定,所屬產品質量抽樣(抽查)均由技術監督部門查處和處罰,在市場管理中發現生產、經銷攙假、冒牌產品的違法行為,才由工商局查處,被告對原告所作的行政處罰均屬產品質量問題,因而超越了職權;被告對原告作行政處罰時,未依法組織原告聽證,違反法定程序;被告在抽查樣品時不符合有關規定,因此,所取樣品不具代表性,檢驗報告無效。
一審判決:七家油站敗訴
曲江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市場管理中,根據消費者舉報,對原告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履行法定職責,并無超越職權;另外,根據國家技監局的《統檢細則》,被告的取樣法并無不妥。
2000年9月22日,曲江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終審推翻一審判決:“程序違法”工商輸官司
一審判決后,眾原告表示不服并上訴到韶關中院。
韶關中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對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是履行法定職責,并未超越職權,原審認定正確”。但“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要遵循公正、公開原則,遵守法定程序”。被上訴人沒有將一瓶樣品留給被抽樣單位,且沒有將檢驗報告送達上訴人,并告知有申請復檢的權利,違反了有關程序。
2001年2月13日,韶關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撤銷曲江縣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4780元由曲江縣工商局承擔。
據韶關中院法官介紹,曲江工商局敗訴的主要原因是“程序不合法”,即使原告的油品真的有問題,工商局的行政處罰也不合法。
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葉緯深有感觸地說,在國外,程序法是優于實體法的,只要程序不合法,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就很容易惹官司,且很容易敗訴。在國內,自從《行政處罰法》頒布后,有關部門也開始注意程序問題,但很多還停留在一般程序,即原則規定上,而對一些特殊程序,即具體規定,則沒有很嚴格地去執行,這樣就造成執法行為主觀性、隨意性太強,容易出現冤假錯案。(新快報記者溫建敏 實習生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