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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2月14日 12:03 人民網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在日前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表示,未來幾年,國家將考慮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這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門檻”將會提高。個人所得稅制度擬作調整的消息,引起了讀者的關注。焦點之一,是如何通過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來更好地增加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差距。最近,記者采訪了稅務部門的專家。 問:擬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出于怎樣的考慮? 答:把個人所得稅的“門檻”提高,可謂人心所向。目前的政策是1994年出臺的,在這以后的7年中,城鎮居民收入的年增長幅度約6%至7%,農村也有3%至5%。從1994年至今,名義收入約翻了一番(不考慮物價的因素),起征點卻仍然是800元,顯然有失公平。任何一個稅種的出臺,都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控,二是為國家聚集一定的財富。個人所得稅的調控功能主要是平均收入之間的差距。在當時,800元是一個相對較高的收入,而目前在上海、深圳等地區,只是維持基本生活的收入水平。 問:我國幅員遼闊,有的地方比較富裕,有的比較貧困?紤]到這樣的實際,在個人所得稅方面能否考慮劃分幾個大區,規定各自不同的起征點? 答:這種想法有一定的道理。我國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較大,“一刀切”顯然有失公平。而且,個人所得稅的分管屬于地方政府,是一種地方稅種。這就涉及稅收制度的一個根本性問題:是否賦予地方稅收立法權?如果賦予,地方就有權來決定起征點。現在是由中央政府決定的,需要強調統一性,不可能出臺各地不同的差別稅率。這確實是一個兩難的選擇。因為在現行的財政體制下,如果確定甲地的起征點為800元,乙地為1500元,就會出現資金的倒流,甲地的稅源會流到乙地。因為甲地800元就納稅,而乙地到1500元才納稅。而這種倒流顯然不利于相對貧困落后地區的發展,是與我們的出發點相背離的。所以,我們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統一稅率比差別稅率好。 問:那么,如何體現公平性呢? 答:稅收要求在足夠廣泛的區域內具有公平性,個人所得稅也不例外。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物價水平明顯不同,即使國家統一規定了稅前扣除額應包含的內容,其相應的貨幣購買力也會不同,按同一個稅前扣除額處理有失公平(高物價地區的扣除額偏低)。當然,可以考慮一些比較科學、合理的辦法,比如根據各地區物價指數,具體確定不同地區所適用的稅前扣除額,適當擴大累進稅率各級級距的辦法,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 問:提高個人所得稅的“門檻”后,國家的稅收是否會減少? 答:我們的想法是,在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中,可考慮擴大稅基,也就是把征稅的范圍拓寬,這樣就能保證在起征點提高、稅率降低后,個人所得稅的總額不減少。比如,一是將原先被排除在稅基之外的收入重新歸入綜合所得之中,一般包括:個人從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受益,如失業保險、家庭補助、醫療補助等;資本收益,個人從雇主處得到的各種非工資性額外收入等。二是取消或減少某些特定的稅負減免項目,一般包括:對各種特定支出(如消費信貸支出、醫療支出等)減免稅的取消或縮減,對利息收入免稅的取消或減少等。 問: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重點對象該如何區分? 答:根據國外的經驗和我國國情,我們以為,征收重點應放在以下六種人群身上:部分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業戶;部分演藝、體育專業人員、建筑工程包工者及其他高收入者;部分中介機構的專業人才,包括律師、注冊會計師、評估師、證券機構的操盤手等;部分從事高新技術行業取得高收入、銷售知識產品,以及某些通過兼職取得高收入的知識分子;外籍人員;工薪階層中的部分高收入者。 我們認為,通過加強對以上六種重點征收對象的管理,將為個人所得稅鞏固最重要的稅源。 個人所得稅應該更多地以體現公平、調節高收入為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建議,必須從三方面加以改革:在稅制設置上,對高收入者收更多的稅,設置更高的稅率;在稅制建設上,對低收入者給予免稅,逐漸提高低收入的界限,增加費用扣除項目,增加費用扣除標準;此外,還要盡快改目前的分類征收制為混合征收制,使一些高收入的人真正多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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