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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2月09日 06:57 重慶晨報
電信方面拿出了兩個“市話不能查話費清單”的根據,但是否就可以據此否定消費者對話費構成的知情權呢?消協方面提出了質疑。 針對電信局強調的“電信條例”,市消協負責人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剖析:“條例”不能剝奪消費者對市話費真實構成的知情權。如果電信方面向用戶提供的“依據”僅僅是通話的“次數”,而這個“次數”又不足以證實用戶通話的真實情況,那么,這個“次數”就不能叫“依據”,至少它不是最終的“依據”。此外,“條例”怎能凌駕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上呢? 至于“原郵電部”和國家計委“根據國家關于電話交換設備總技術規范書的標準”制定的電信計費政策,消協方面認為,如果這個政策在規定消費者按時交納話費的“義務”的同時不承認消費者享受規范服務的“權利”,那它顯然與市場經濟下的企業運作所應遵守的規則相違背。消協強調,轉制以后的電信經營者是企業,而不是行政機關。(本報記者屈弓) 所屬特殊專題:3.15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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