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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2月06日 12:50 中國經濟時報
記者許暉 通訊員甄紅 李樹勇北京報道 預售未建成的商品房,俗稱“賣樓花”。北京市南部修建的“恒昌花園”,因資金問題,在建設中停工幾年,使預定的竣工時間遙遙無期,造成在1994年開工時“賣樓花”交易沒有如期履約,預購方帶著合同將預售方的開發商告到了宣武區法院。 庭審中,預購房的祁先生向法官出具了與開發商訂立的《北京恒昌花園房產買賣契約》,上面寫明:祁先生預購恒昌花園綜合棟一層9號商場建筑面積為29.07平方米,預售房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20546.96元。開發商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未按期交付房屋,祁先生有權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房屋應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基數為已交的房款。逾期超過3個月,祁先生有權終止契約;開發商除在契約終止后60日內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已付房價款退還。 祁先生在起訴中說,訂立合同后,我按約定,交了定金50000元,先后交付了房價款248650元,并辦理了銀行按揭,已付按揭本金41479.15元。但約定交付房屋時間超過7個月后,才得知該工程由于資金問題已經停工,交付房屋時間成為未知數。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所購房屋由預售方收回;1997年10月31日前,退還本金及利息135963.7元,過一個月,退還本金及利息102017元,年底前,退還本金、定金及利息191306.15元。但至2000年5月起訴前,我多次催要,他們卻以種種借口,沒給我一分錢。為了要回房款,我愛人以自己名義購買了恒昌花園一套住房,交了20000元定金,查清了這套住房產權現仍屬該開發商,申請法院對此房予以訴訟保全。 宣武區法院經過審查,遂即裁定將祁先生愛人預購的恒昌花園5號樓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 開發商在答辯中承認祁先生所訴為事實,但提出資金困難,無力還款。 祁先生在法庭上陳述的最后意見是:要求開發商廈行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議》,并支付違約金。 宣武區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預售房的開發商在簽訂《補充協議》后,應按約返還預購方的房款、定金及利息,但其未履行全部付款義務,這是違約行為,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于雙方沒有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按日萬分之四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宣武區法院判決開發商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祁先生房款、利息、定金共429286.85元;并自1997年11月1日至判決生效時止按135963.7元的基數以每日萬之分四給付違約金;自1997年12月1日至判決生效時止按102017元的基數以每日萬分之四給付違約金;自1998年1月1日至判決生效時止按191306.15元的基數以每日萬分之四給付違約金。 開發商以違約金偏高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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