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因個人買斷國企產權而引發糾紛的新疆私營企業老板吳安民又成焦點人物。經過近兩年漫長的訴訟之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6日作出終審判決——吳安民買斷國企產權合法有效;責令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簡稱巴州)國有資產管理局30日內將巴州農機公司歸還給吳安民。
巴州農機公司是一家老國有企業,1997年在經營陷入困境后醞釀改制,經兩次職代會討論表決,后經巴州深化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決定將當時的凈資產由時任經理的吳安民買斷經營,價格為150萬元。改制后,吳安民大膽改革,如銷售人員按比例提成;對確有特殊情況完不成任務的職工,實行300元保底工資制等。吳安民的改革使企業經營出現了轉機,但分配制度的變化,也使職工收入差距拉大,有的職工月收入達到上萬元,有的每月只拿幾百元。于是當初支持改制的一些職工開始反對個人買斷,后有關部門在職代會上宣布企業恢復國有性質。吳安民將此事告到法院,1999年底,新疆高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雙方最初有關吳安民買斷經營的《協議書》系雙方惡意串通故意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屬無效民事法律關系。”
吳安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法最終裁定吳安民勝訴,并指出吳安民與巴州國資局通過多次協議簽訂的買斷企業經營權的協議,不違反當時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繼續履行。
像吳安民這樣買斷國企產權引發的糾紛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這引起了專家學者的普遍關注。著名經濟專家曹思源先生說,這個事件至少讓我們關注四個問題,一是國有資產從企業中退出來,為什么又要進去呢?這和我們的戰略目標是相違背的;二是吳安民的資金到位,產權轉移了,就表明履行協議了,違約行為實際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三是法律觀念問題,企業賣給了個人,產權不再是國家的,而是吳安民個人的,私營企業的財產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四是吳安民事件反映了社會在改革轉型時期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在經濟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在買賣中是民事主體,發生爭執后又變成一個仲裁機構。這些行為實際上破壞了政府的信譽,阻礙了國企改革,不利于國家宏觀上對所有制經濟的調整。
一些專家表示,這是個很有代表性的案例,我國雖未實行案例法,但案例所起的作用還是很大的,最高法院的處理,為處理類似問題提供了一個解決答案。(謝光飛 孟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