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規定已在廣州正式執行,但國家新的實施細則仍未出臺,經營者消費者還“蒙查查”
本報訊國家新修訂的《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昨天起正式執行,但廣東的實施細則還在制定中。記者尋訪廣州街頭發現,許多商鋪和消費者對《規定》仍不清楚,且有許多疑問。
夸張用語不時可見
農林下路、北京路、上下九等商業街的零售商鋪,大部分商品只標有一個價格,不少商家甚至不標價,“大出血”、“跳樓大甩賣”、“全市最平”等夸張用語仍不時可見;在醫院,有的標明掛號費,有的標明藥品價格,有的什么都沒標;維修行業明碼標價的少之又少;大沙頭等舊貨交易市場里,收購、出售二手貨鮮有明碼標價……
買賣雙方疑問多多
廣州市民對“明碼標價”普遍表示歡迎,但也有消費者提出,商鋪那么多,管得了嗎?價實不實,怎么判定?明碼標價還能不能還價?一位士多老板則擔心,明碼標價會不會增加經營成本,給自己小本經營帶來影響?
據悉,1990年和1994年已先后出臺《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及《實施細則》。新《規定》在原《規定》基礎上規定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都屬于明碼標價范圍,也就是說,除了商品零售業外,電力、電信、成品油、車輛通行費,以及教育、醫療、中介服務等等行業都必須在醒目位置予以標價。具體而言,零售商品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規格、等級、質地等;自選商場應在商品上膠貼價格標簽,并在商品陳列柜處標明更詳細內容;收購廢舊物資的,應當公布品名、規格等級等收購價目表;服務行業要公布項目、內容、價格等;房地產交易場所應標明房地產價格和相關收費情況。
重點約束欺詐行為
據介紹,“明碼實價”重點約束的是不標價和利用虛假標價進行欺詐的經營行為。不真實標價、虛高標價、收取標價以外費用的經營行為,都屬違法價格行為,將依法受罰。另外,新《規定》還要求,降價商品和服務必須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現價,經營者必須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屬違法行為。(黃霞黃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