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11月21日電(記者顧燁)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18日對一起受賄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原南通市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陳金明因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合計89萬余元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陳金明在擔任南通精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南通工貿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南通市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等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改制重組、貸款擔保、搬遷費用撥付、資產處置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現金、銀行卡、購物卡、金條等合計89萬余元。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時,陳金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金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到被告人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歸案后至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在案發后退出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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