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陳勇 四年零九個月后,吳英再次站在了命運之前。
日前,吳英的父親吳守正在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在10月中旬就已經接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民事部分的案件將發回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11月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傳科科長張興平在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稱,民事發回重審,肯定是因為案件有瑕疵,可能有些地方做的不夠扎實。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李良才則表示,中院辦案不會有問題,但至于為何高院發回重審,現在還需要看案件進一步進展情況。他強調,民事案件審理一直是中院里業務最好的,不會存在任何問題。
接近浙江高院的人士透露,此次高院發回的理由是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士稱,疑點主要歸結2006年吳英和楊志昂之間的兩起房屋產權糾紛,該案中疑點甚多,故確定發回重審。
11月4日,吳英通過刑事代理律師張雁峰給吳守正帶出了一封信和八份申訴書以及一份上訴狀。在申訴書和上訴狀里,吳英堅稱自己是遭楊志昂等人非法拘禁時,被迫在30多份空白紙上簽字。這些擁有吳英親筆簽名的空白紙,后來均變為三份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收條、吳英委托代理人證明等材料。三份轉讓協議的標的是本色集團名下的多處房產,分別是位于東陽市白云街道兩處房產、同一區域的12處房產,以及荊門市白云大道豪景花園的13套商品房和兩層商業用房,價格分別為1680萬元、1380萬元和1380萬元。
另據吳英自述,其并不認識名為畢健、劉賢富和胡滋仁的安徽當涂縣籍男子,且畢健身份也并非為本色集團員工。 這一說法得到東陽市勞動局證實,在一份東陽市勞動局出具的證明里顯示,本色集團并無名為畢健的職工。而吳守正則表示,金華市中院在調解和審理時也曾從東陽市勞動局獲得此信息,但不知為何后來并沒有采信。
吳守正說,僅東陽的房產吳英購入時就已經過億,怎可能會低價賣出。且吳英給她的信里也說明,本色集團從來未收到過上述入款,更不會以低價出手。
2007年1月,債權人之一的楊志昂向荊門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荊門房產過戶。但同年2月10月晚上18時許,楊在義烏市商貿區一家菜館被依法逮捕。逮捕時身份為浙江時代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兩日后,楊供述認荊門房產買賣協議系其偽造。
此外,金華市中院負責調解的兩起東陽房產糾紛則更顯得復雜詭異。2006年12月,以吳英一方為原告、胡滋仁、劉賢富為被告的訴訟的“要求購房者付清余款”訴訟在金華市中院進行。而持《授權委托書》代表吳英出面參與訴訟、調解過程的是上述名為畢健的安徽當涂籍男子,起訴日期為2006年12月27日。然經過金華市中院調解后,次日金華中院即出示調解書。根據調解書,法院判令胡滋仁、劉賢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購房款210萬元、280萬元欠款,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團于2006年12月28日簽訂調解書,當即交付給被告胡、劉房產證及房產鑰匙。 據(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號、26號民事調解書顯示,兩處房產糾紛調解日期均為2006年12月28日,時任審判長均為現金華市中院機關黨委書記、后勤服務保障中心趙紹慶。
趙紹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該訴訟是在“當天起訴當天庭下調解”,并確認吳英沒有到場。 吳守正說,自己一家對此并不知情,且金華中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是2006年12月28日,乃吳英被綁架后釋放的日子。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盧亮則認為,有時候訴訟會提前提起,調解也就會相應提前進行,所以當天解決當天出結果的情況也是存在的。
隨后,吳英正式委托其父吳永正,對這起“訴訟”提起了上訴。2008年5月20日,金華中院下發《2008金中民再第一號》、《2008金中民再第二號》裁定書稱:本院經再審認為,本案(上述吳英民事案)所涉《房屋轉讓協議》缺乏證據印證其真實性,該協議約定已付1470萬、1100萬元涉嫌經濟犯罪,故本案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但此后三年,該案并沒有移交到公安機關。 吳守正表示,他曾多次詢問此案的處置卻都沒有明確說法,而還有人則勸他讓吳英主動將該民事案件撤訴,這樣可以追究對方虛假合同的詐騙罪,與刑事案件并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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