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二審遲遲未見宣判,民事訴訟部分被發回重審,吳英能否挽回命運?
□ 財新《新世紀》記者 王曉慶 | 文
“我們一起開始新的目標,相信你的女兒不會讓你和關心我的人失望。”2011年11月4日,吳英在看守所里給她的父親遞出了一封信。這一天,距離她被拘,已經過去四年零九個月;距離她一審被判死刑后的二審開庭,也已經過去七個月。
一起遞出的,還有八份申訴書和一份上訴狀。材料中,吳英針對其身負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系列事實及法律問題,作出陳述并提出質疑。
昔日的浙江“億萬富姐”吳英身負系列訴訟,因涉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死刑;今年4月二審開庭,至今未判(參見本刊2010年第3期“吳英案未決”)。此外,吳英及其旗下本色集團,還有多宗房屋買賣糾紛、珠寶買賣糾紛和行政訴訟等案件纏身。
讓吳英看到命運轉機的,是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已由浙江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這個消息觸動了各界神經,被解讀為吳英死刑改判有望的信號。
吳英的代理律師認為,民事訴訟爭議事實的厘清,不僅可以佐證本色集團資產的流向,也可以澄清事實,揭出該案一些黑幕。“或許,答案就出來了。”
民案重審
背負著“死刑犯”的名頭,吳英已經度過了23個月,從26歲到30歲。主審法官一直告訴吳英的父親吳永正:“慢比快好。”
一審中,法庭認定吳英非法集資7.73395億元,實際集資詐騙3.84265億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1年10月中旬,被關押在浙江省金華市看守所的吳英,迎來了一個好消息:浙江省高院的法官通知她,本色集團的兩宗涉及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訴訟,確定發回重審。
這兩宗民事案件,被吳英一方稱為“假案”,發端于引爆“本色帝國”垮塌的惡性索債事件“綁架風波”。
據吳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吳英被楊志昂(吳英債權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隨身帶的現金支票330萬元、銀行卡、手表、首飾都被擄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紙上簽字。
這些擁有吳英親筆簽名的空白紙,后來搖身變為三份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收條、吳英委托代理人證明等材料。三份轉讓協議的標的是本色集團名下的多處房產,分別是位于東陽市白云街道兩處房產、同一區域的12處房產,以及荊門市白云大道豪景花園的13套商品房和兩層商業用房。協議上約定的價格分別是1680萬元、1380萬元、1380萬元。
吳英的父親吳永正表示,僅涉及東陽的上述房產,吳英當初的購入價已經超過1億元。“除非腦子壞了,才會這樣低價賣掉。”吳英則在自述材料中稱,即使是這樣的低價,也是子虛烏有,本色集團從來未收到過上述入款。
吳英一方堅持這是系列假合同。資料顯示,合同中涉及的委托人、受讓人(除楊志昂),均為安徽省當涂縣籍貫。吳英表示根本不認識他們。
2007年1月,楊志昂向荊門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荊門房產過戶。同年3月,楊被依法逮捕。楊志昂后來承認荊門房產買賣協議是其偽造。
另外兩起發生在東陽的房產糾紛更為復雜。2006年12月,以吳英一方為原告的“要求購房者付清余款”的訴訟,在金華市中院進行。法院后來主持調解,結果是購房者付清上述東陽房產轉讓協議中的210萬元、280萬元余款,即可執行房產的過戶手續。
然而,吳英及其家人對此不知情。持《授權委托書》代表吳英出面參與訴訟、調解過程的,是一個名叫畢健的安徽當涂籍男子。起訴日期為2006年12月27日,而畢健持有的《授權委托書》和金華中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日期均為2006年12月28日,這一天正是吳英被綁架后釋放的日子。
“‘假合同’跟著‘假訴訟’,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假案。他們串通一氣,想通過法院認定,形成既定事實,霸占本色的資產。”吳永正認為。
吳英正式委托其父吳永正,對這起“假訴訟”提起了“真上訴”。2008年5月20日,金華市中院裁定,撤銷上述《民事調解書》,并駁回前述的所謂本色的起訴,實際上否定了這場假訴訟。
吳英認為這樁“假案”涉嫌偽造合同、綁架敲詐等違法行為,因此繼續申訴,要求辨明合同真假,追究其中的違法行為,并厘清房屋產權歸屬。吳英稱,就在不久前,有人勸她主動將該民事案件撤訴,這樣可以追究對方虛假合同的詐騙罪,與刑事案件并案處理。
未等吳英主動撤訴,浙江省高院就做出了重審的決定。主審該民事案件的法官王軍沒有透露發回重審的具體原因。但在吳英一方看來,該案疑點重重,合同的真假、調解書的日期、委托人的身份等都應該追查。
律師張雁峰認為,民案如改判,對刑事案件勢必有影響。“刑案一審宣判的罪責是集資詐騙,判定的依據之一是揮霍非法吸收的資金。如果能理清民事案件里涉及的本色集團資產,就能給刑事案件的審判提供資金流向的證據。”
懷璧其罪?
在對吳英的指控中,公訴方認為吳英采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注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所得款項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
“隨意處置投資款”成為確認吳英“詐騙”行為的重要依據。但吳英的辯護律師堅持認為,吳英集資所得的款項,一來非欺詐對方所得,二來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絕大部分都用于生產經營,如購置大量房地產、汽車(為了出租經營)、開辦十余家公司等。
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吳英未能償還的債務為3億8426.5萬元。而在吳英的自述材料中,她將公司運作以及一些投資項目所用款項和用途制作了一個簡易表格,在表格末尾,吳英合計的金額是3億8154萬元,二者僅差270多萬元。吳英據此想證明,她借錢是為了辦企業,根本沒想騙錢不還,更沒想過攜款潛逃。她在自述材料中說:“我即使真的想騙,要是背著這么多沉重的房子(投資的房產),比蝸牛爬還慢。我借錢只是想經營企業,做自己的事業。”
2005年,從美容院賺得“第一桶金”之后,吳英接觸到民間借貸資金,依靠不斷拆借的民間借貸,支撐起了一個光鮮的“本色帝國”:從2006年3月開始,12家以本色命名的實業公司相繼注冊成立,涵蓋商貿、地產、酒店、網絡、廣告等眾多領域,其名下的產業幾乎占據了東陽的黃金街道,僅本色網吧單層門面就達20多間。
2006年,吳英連續慈善捐款630萬元,列“胡潤慈善榜”第95位。2006年12月,吳英以本色集團名義,一次性申請注冊了“吳英”“巾幗英雄”“穆桂英”三個商標。“一夜暴富”的吳英,被外界質疑其資金來源,洗錢、走私、軍火、販毒、傍大款等傳聞紛紛。
在吳英的家人看來,吳英的高調“暴富”和不懂人情世故導致了“地方權貴”的不滿。吳英的妹妹、曾為本色集團董事的吳玲玲認為,“如果我姐姐的公司不是開在東陽這個小地方,也不至于有這個下場”。
前述的綁架風波,則被吳英認為是楊志昂與覬覦本色資產的“當地黑惡勢力”聯手導演,亦扯斷了吳英脆弱的資金鏈。
吳永正透露,2006年底,綁架事件后不久,本色集團辦公室收到一封信,內含兩枚子彈。信的內容很簡單,稱吳英搶他們的生意和飯碗了,要求吳英給他們在指定的賬號上最少匯200萬元。
吳英被綁架“釋放”后,隨即報案,東陽市公安局做了筆錄,但并沒有立案。吳永正說,他曾親手把這份恐嚇勒索信和子彈交到東陽市公安局相關辦案人員手中,并要求追查信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的戶主,“后來公安說查不到,這事也不了了之”。
資產疑團
吳英案發后,本色集團資產價值幾何,成為一個謎團。辯護律師認為,吳英借款的準確金額、資金流向、資產價值等,直接關系到刑事案件的定性。
根據東陽市公安機關的數據,吳英被查封和凍結的個人及相關公司財產和銀行存款總計1億7164萬元。但吳英一方認為這個數字明顯偏低。
辯護律師對東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鑒定結論書》提出質疑,例如市場價30萬元的洗車機,舊機估價為1萬元,新機也僅為7萬元;市場價已高達6500元/平方米的房產估為3800元/平方米,街面房也縮水3000元/平方米。律師申請重新鑒定,遭到拒絕。
東陽市公安局的一份十幾頁的材料,列明了本色的房產情況:103處房產(包括數百間住宅房及商鋪),以及金華博大世紀公園55%的股權和浙江博大新天地廣場100%的股權。吳永正介紹說,吳英被拘后,本色集團的資產就無人可守,在處置過程中遭遇一系列不透明、不公正、不合法待遇。
早在吳英被一審定刑之前,東陽市公安局就將“本色概念酒店”以450萬元的價格拍賣其經營權。值得注意的是,這是一場“封閉拍賣”,欲參與競購的人很難介入。據吳永正介紹,450萬元拍得的“神秘買家”轉身就將該項目以800余萬元的價格出手。吳英2006年、2007年期間花費2545萬元購置的汽車也被打包拍賣,包括伊蘭特、馬自達、寶馬X5、克萊斯勒在內的數十輛車,拍賣款為390萬元。
吳永正還透露,本色集團被查封時,公司財務室的75萬元現金及概念酒店的珠寶等資產去向不明。一位吳英的債權人提出質疑,“這些錢到哪里去了?給債權人了還是上繳國庫了?”
東陽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2011年5月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吳英和本色集團資產處理所得的錢專項保管在一個臨時指揮部,待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后再進行分配。
至于為何在庭審前由公安負責拍賣本色資產,該負責人稱,為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在進行必要的證據固定后,及時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拍賣。拍賣價款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未了博弈
吳英一方堅持認為,本色集團的資產可以覆蓋債務,政府力量介入的違規清算導致本色集團無疾而終。2009年2月1日,吳英的妹妹吳玲玲代表本色集團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東陽市政府解釋其2007年2月10日在媒體上發布的查封本色集團財產的公告,尤其是庭審前拍賣吳英資產的行為。這一行政訴狀,如泥牛入海,未獲法院受理。
看守所里的吳英,也經歷了從絕望到抗爭的轉變。據律師介紹,一審被判死刑后,吳英整個人“崩潰”了,絕望之下準備放棄上訴。她告訴律師,“法庭上辯得那么好,可是法官一點沒聽進去,怎么都是死,上訴有什么用?”
后來,在律師和家人的勸說下,吳英在上訴申請時限的最后一天,具名上訴。讓她燃起上訴斗志的,是長達32頁的一審判決書。吳英認為,判決書上的一些內容和事實存在很大出入,如果據此定罪,有太多的漏洞。
2010年3月,吳英先后書寫了四份材料——兩份《上訴材料》、一份《控告信》、一份《舉報信》。其中數萬字的自述中,吳英詳細介紹了案件查辦中的問題、借貸行為的來龍去脈以及自己被拘前后的經歷等。
“這個上訴材料,我越寫越感到有話可說,越寫心情越好。”吳英說。
而那封內部傳送的《舉報信》,則將涉案的十余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悉數供出。農行麗水市分行燈塔支行行長梁驊、湖北省荊門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貴、農行荊門分行副行長周亮等人,紛紛因此“落馬”。
“除了這三個人,其余的官員大多是金華、東陽的,一個都沒有動。”吳永正說,其追問吳英檢舉信的進展時,被告知“檢舉內容作為線索,保留偵查”。正因為懾于此,二審開庭后,有十余名地方官員聯名要求上級法院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此次民事案件的發回重審,更激起了吳英強烈的求生欲望。11月4日,看守所中的吳英委托律師帶出八份申訴書和一份上訴狀,分別列出其身負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問題。
吳英親筆所寫的近萬字材料,主要針對本色集團房屋產權糾紛的“假案”部分,重申了遭綁架被迫簽署空白文件、訴訟主體虛假、證據偽造等情況,并指出案件在偵查、起訴、移送、處理等環節中存在一系列問題。
此外,吳英還對《(2007)金中民二初字11號》《(2008)杭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表示不服,提出申訴。這兩個案件,分別涉及本色商貿城銷售合同糾紛和珠寶買賣糾紛。
吳英對訴訟性質進行了她的解讀,認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在時間、邏輯主體上具有關聯性。她還認為,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不合法,應回避。
根據材料傳遞出的信息,吳英在看守所內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并依此尋找一個又一個“突破口”。
曾在11月4日會見過吳英的張雁峰律師告訴財新《新世紀》,吳英現在的狀態很好,從其“撒網式”的申訴舉動中不難看出,她很樂觀。
吳英在給干姐姐徐玉蘭寄出的明信片中寫道:“如果有機會重新讓我選擇,我會選擇做一個平凡的人,選擇平平凡凡過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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