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趙鵬)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和深圳市獲準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昨天,財政部公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宣布試點省(市)發行的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兩種。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方面介紹,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為加強對2011年自行發債試點工作的指導,規范自行發債行為,該部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辦法稱,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其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
試點省(市)應當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09—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采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標,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
其政府債券應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集中登記、托管,債券發行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在規定時間將財政部代辦債券還本付息資金足額繳入中央財政專戶。試點省(市)應當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省(市)財政廳(局、委)網站等媒體,及時披露本省(市)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試點省(市)在發債定價結束后應當及時公布債券發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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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真正意義市政債有一定距離
平安證券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石磊指出,從辦法來看,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離真正意義上的市政債還有一定的距離。地方政府試點自行發行的債券,還本付息是由財政部代辦的,和財政部代理發行的地方債差別并不大。本次地方政府試點自行發債的規模,還須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地方政府發債融資還是會受制于中央政府。
允許自行發債或埋下更大隱患
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意味著什么?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昨天在其實名認證的微博上稱:允許四省市發債,一方面說明了年內地方償債壓力的確大;另一方面也暗示城投債風險已大降。但在地方政府舉債約束機制未能健全的情況下再開新口子,則可能為未來埋下更大隱患;財政部“代辦”償付,也使市場無法正確評估信用風險。本報記者 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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