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0日電 (記者何雨欣、徐蕊)記者20日從財政部獲悉,根據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啟動。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國地方政府發債是由中央代理,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的啟動,意味著我國正在探索地方政府發債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穩定和規范的發債渠道,逐步向自主發債模式過渡。
金融危機期間,伴隨著一攬子應對金融危機的刺激方案,地方政府融資難問題凸顯,一些地方政府開始組建地方融資平臺緩解地方融資難問題。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指出,近幾年,地方政府組建的融資平臺雖對緩解融資難有一定作用,但在規范性與防范風險方面并非長久之計。
2009年,國務院同意地方發債,由中央代理發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這是繼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我國再次通過中央代理的方式幫助地方解決融資問題。
“為有效化解地方財政風險,尋找新的地方舉債路徑,近幾年,我國對地方發債模式進行了探索,對相關政策進行了一定調整,這次將發債模式從中央代理變為自行發債很有意義,更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劉劍文說。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試行地方自行發債,可以引導地方政府逐漸規劃自己的債務管理流程,優化債務結構,如果在風險控制預警方面能增加諸如提高透明度等措施,自行發債的積極效果會更好。
值得關注的是,財政部在通知中雖明確四個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發債,但對債券的期限與規模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的通知,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
此外,財政部的通知中還明確,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也就是說,債券的償還還是由中央負責。
相關專家表示,自行發債與自主發債區別在于,自行發債是指總的指標由中央分配,例如發行規模,怎么利用,未來償還等。而自主發債是指地方政府發債規模自主、項目自主、發債用途自定、償債部分自負,自行發債是中央代發與自主發債之間的一種過渡,也是一種準備。
“從長遠來看,地方政府的發債應該遵守適度、從嚴、法治化的原則,提高立法的層級,不要輕易擴大發行規模,要將風險防范放在首位,隨著試點的逐漸推開,還應有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例如規定地方債的用途是什么,如何償還,如何監管等!眲ξ恼f。
關于為什么選擇這四個地方進行試點,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表示,這四個地方有的是證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的是金融中心,地方財政能力相對較好,具備試點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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