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認為,沈俊成與國家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0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財經》綜合報道】據法制日報報道,繼10月10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重慶移動公司原總經理沈長富受賄案之后,1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沈長富之子沈俊成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四川冠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劉某找到被告人沈俊成,希望通過其父沈長富為該公司承攬重慶移動公司萬州片區基站維護工程提供幫助。隨后,沈俊成將劉某的請托事項轉達給沈長富,沈長富即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向下屬打招呼的方式幫助劉某承攬到上述工程。為此,2007年至2010年,沈俊成以占股份分紅的名義先后3次分得劉某所送的人民幣共計1309萬余元。事后劉某將沈俊成分紅的事實告知了沈長富,沈長富表示認可。據此,公訴機關認為,沈俊成與國家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0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人沈俊成及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
沈長富辯稱沒有安排其子沈俊成收受劉某所送股份66萬元,也不知道其子收受四川冠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劉某所送分紅款130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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