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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解答執行新個稅法三大問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3日 15:19  新華網

  新稅法與原稅法如何銜接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解答執行新個人所得稅法三大問題

  新華網北京8月13日電(記者何雨欣、侯雪靜)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那么,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3日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題一: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舉例來看,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說,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問題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鑒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后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第一,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第三,計算后4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于納稅人2011年的生產經營所得,2012年以后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這位負責人說。

  舉例來看,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和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注: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者本人后四個月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1年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

  問題三: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原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4800元。

  這位負責人說,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于境內中國公民,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統一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每月調整為1300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每月不變。”這位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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