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已近半年,但各地強拆事件仍不絕于耳;雖然“新拆遷條例”明令禁止“行政強拆”,但一些利益集團仍不惜以身試法,通過各種伎倆稀釋法律效力。對此,業內人士認為,“土地財政”利益鏈條不斬斷,新法就難以治愈強拆舊頑癥。
“新拆遷條例”臨危受命,卻遭梗阻
一段時間以來,各地頻頻出現的因強拆事件而引發的新矛盾已經驚動中央高層。在此背景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19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1月21日以第590號國務院令公布并實施。
“新拆遷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拆遷條例”實施后,違法違規拆遷行為依然存在。
5月13日,國土資源部緊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不得繼續實施征地拆遷。征地中拆遷農民房屋要給予合理補償,并因地制宜采取遷建安置、貨幣安置或實物補償等多種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農戶生產生活用房問題。
6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將完全按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不再綜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與此同時,國務院在全國開展了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強化監管,嚴肅問責,堅決制止違法強征強拆行為。
業內人士分析,在“新拆遷條例”出臺后,以上一系列緊急禁令、配套法規和檢查行動表明國家依法整治違法強拆行為的決心,同時也折射出新法在地方執行中遇到較大阻力。
司法介入拆遷,亟待排除非法干預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付誠認為,在房屋拆遷問題上,基本原則是協商,當各種利益分配出現矛盾時,政府扮演著重要角色。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因利益糾紛引發的矛盾較多。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角度考慮,政府不能失語,更不能錯位。
在許多法律人士眼中,行政強拆取消、司法介入拆遷,這是一種有限的進步。同時,他們認為,司法拆遷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矛盾與沖突。
在司法拆遷中,法院面臨的另一個嚴峻考驗是能否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有關專家認為,司法公正的價值之一體現在用司法權來制衡強大且易被濫用的行政權。強拆事件恰恰是以政府為主體的行政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容易受到當地政府官員的非法干預。
“在司法拆遷案件中,法院能否排除行政機關的非法干預,能否頂住政府的強大壓力,將直接關系到司法拆遷制度的效力,并影響到司法拆遷的立法目的。”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周孝正認為,要盡力避免司法被地方政府“綁架”,確保司法去行政化。
須斬斷“土地財政”
地方政府何以有非法干預司法拆遷的沖動,核心還在于“土地財政”之下的利益驅動。周孝正認為,近期多次出現的強拆事件,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財政”帶來的后果,是個別地方政府跟企業勾結侵犯百姓利益。
素有“第二財政”之稱的“土地財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讓土地使用權收入來維持地方財政支出,通俗講就是通過賣地的土地出讓金來滿足財政需求。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布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稅收及城市擴張帶來的間接稅收占地方預算內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讓金凈收入占政府預算外收入的60%以上。
對“土地財政”依賴比較嚴重的大多是經濟欠發達和尚未形成產業支撐的地區。付誠表示,目前土地都是通過買斷的方式使用幾十年,造成一些地方官員樂于寅吃卯糧,根本不考慮下一任如何解決財政收入的問題。
付誠告訴半月談記者,這種主要依靠“土地財政”建立的城市經濟發展模式是不可持續發展的,必須盡快終結。“將數十年后的公共財政收入提前支取,一旦大規模的城市化進程結束,可供開發的土地日益減少,未來的公共財政狀況將會面臨嚴峻考驗。”(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