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27日訊 記者辛紅從今年7月1日起,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將有了明確規定。國資委今天發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對境外經營中普遍存在且易引發國資流失的個人代持股權、離岸公司監管、外派人員薪酬等特殊業務進行規范。
境外國資監管辦法規定,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央企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央企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央企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對于外派人員的薪酬問題,該辦法要求央企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央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央企還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境外金融衍生業務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境外國資監管辦法還規定,央企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其中,境外企業注冊資本的增減以及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等重大事項要報央企核準。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等影響嚴重事項則要24小時內報國資委。
境外國資產權管理辦法則明確了央企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央企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該辦法還規定,境外國有產權轉讓價款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約定支付,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確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讓方須提供合法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