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楊桐
從4月25日起,全國人大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在截止征集意見日期結束還有4天的時候,有消息稱,在這次引起全社會關注的個稅修改中并未如此前的呼聲一般考慮差異化。
審議未考慮差異化
據新華社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巡視員叢明21日在“2011陸家嘴論壇”專題會場上表示,個稅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全國人大進行審議,其中未考慮差異化的問題。
有專家表示,目前針對國內的具體情況,差異化表現為地區差異化和個人差異化。
所謂地區差異化,即由于地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所呈現出的各地居民收入差別較大、生活質量參差不齊的現象。近來,關于個稅改革,社會上存在著比較大的爭議。特別是由于國內地區發展差異較大,東中西部居民的訴求不盡相同,因而對個稅改革的感知和認知也就不盡相同。有人稱之為“西部叫好、東部叫苦”。
對于地區差異化,此前就有人大代表表示支持。金碩仁委員表示,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情況是,高收入階層遠遠超過了起征點,而大量中低收入階層在這個起征點附近,工薪階層是個人所得稅的主力軍,個稅征收沒有真正達到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建議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參考點定為4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轄區財政實際情況,上下浮動1000元。
網名為“藍天白”的網友說,在沿海和西北內陸、在一線城市和二、三線城市、在城市和農村,3000元對老百姓的概念完全不同,對3000多元工資征稅給老百姓造成的負擔是不一樣的,但這在個稅改革中卻沒有體現出來。
專家表示,每個家庭中,由于就業人數和被供養人數比例有很大出入,草案對此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能減輕那些被供養人數多、經濟困難家庭的經濟負擔,不利于社會公平。
如何更好體現差異化
不少人士認為,各個地方的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消費支出水平、房價等都存在很大差別,應當在征收個稅時進行差別對待。
對此,業內人士指出,如果考慮到地區的差異,可能會出現富裕地方的免征額要高于欠發達地區,假如同一個人在貧富兩地同時都有工作并且工資水平相差不多,那他在欠發達地方征收的個稅反而更多,不利于人才流向欠發達地區。“可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富裕地方的個稅免征額設定國家統一的免征標準。”
而個人差異化則指不同收入不同稅額,同時也包括同一收入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繳稅額比較。對此,一些發達地區明確要求對個人稅收進行差異化管理,上海金融服務辦副主任徐權提出,在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過程中,一些金融業高管認為上海的個稅太高了,與香港、新加坡比沒什么優勢,吸引不了人才、機構聚集。
對于“個稅差異化”,也有專家表示出了自己的擔憂。受目前稅收環節的限制,如若推行“個稅差異化”,在制度設計上和實施操作上都將面臨不小的難度,尤其是地區差異的標準難以“量化”和“均衡”,差異化后,操作起來也將是一項龐大繁雜的工程,同時需要軟硬件方面的科技需求和物質需求。如果在設計和實施上面都不能貫徹“個稅差異化”的話,那么差異化也只成了此次修正案中的一個噱頭。
在體現家庭差異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此前表示,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確定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時,已經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因素。比如,此次調整減除費用標準就是按照每一就業者供養1.93人,測算就業者負擔的平均費用支出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所長劉佐說,據財政部測算,如個稅修正案草案通過,88%的工薪收入者的工薪收入都不用納稅,納稅面似乎偏小了一些。至于高收入者多納稅,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個稅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調節高收入。征收個稅時應考慮不同家庭的差別,但在我國個稅實行分項征收制的情況下難以操作。所以,必須盡快實行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結合的征稅制度。在此之前,可采取適當增加稅前扣除、調整稅率等應急措施,以適當減輕稅負。
能否實現動態化征收
網民“小東東”說,免征額和稅率的設置應該“指數化”,比如與CPI增幅、房價漲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人均消費支出、經濟增長速度、財政收入增長速度等指標掛鉤,一旦這些指標在一段時間內出現變化,免征額和稅率就應當有所體現。這一觀點頗具代表性。
記者采訪發現,對個稅標準實行動態化確定、對個稅征收實行動態跟蹤是不少人的心聲。然而,這是否具有現實可行性?
安體富認為,可以將免征額“指數化”,根據物價等相關因素的漲幅,3-5年自動調整一次。應當建立直接面向納稅人的稅收征管機制,首先要建立個人永久稅號;二是要收入貨幣化;三是要加強現金管理,全面實行銀行轉賬結算。
“但最根本的是要實行銀行、海關、公安機關、金融機構、稅務部門的網絡互聯,這樣才能全面掌握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情況。”安體富說。
專家坦言,目前個稅由地方稅務局征收,不同地區的地方稅務局無隸屬關系,加之個稅收入由中央與地方分享,所以無法將一個納稅人來自各地的不同所得綜合計算,源泉扣繳,年終匯算清繳。要解決上述問題,就必須實行相應的管理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