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5月21日消息,今日,在上海舉辦的陸家嘴金融論壇上,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長盧方在十二五時期的金融發展環境建設的專題會上表示,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選擇仲裁方式去解決金融糾紛。
盧方指出,“十二五”時期的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都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法制生態環境,仲裁法律制度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從它誕生的那天起它具有與生俱來的顯著的特點。
盧方說,仲裁第一個是自主性,當事人的意識是自主性的核心,合同的當事人或是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多方可以自愿仲裁并達成仲裁協議,自愿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選擇糾紛解決的程序,也包括實體法,還有一些商業習慣、商業的規則。這是自主性的一個比較顯著性的特點。
第二個就是保密性,仲裁不進行公開審理,整個仲裁程序跟仲裁結果都不向社會披露。
第三個特點就是快捷性。仲裁體現在一裁終結上,這在國際上都一樣,也就是仲裁裁決做出有效裁決之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敗訴一方當事人再申請仲裁或是向法院訴訟將不被接受。
第四個特點是專業性,因為考慮到部分金融案件事實技術問題,法律問題相對比較專業,有時候甚至很復雜,所以我們金融仲裁院仲裁員的組成基本上是聘任來自于金融機構的一些專業人士,比如銀行、證券、保險的一些行業專家,還有退休的資深法官,在我們上海仲裁委和金融仲裁院退休的資深法官,必須是基層法院業務庭正庭以上的審判長以上的法官。還有一些是高校的學者教授,還有一部分是大律師,就是律師高級合伙人這樣的專業人員隊伍組成,體現它的專業性。
第五個是國際性,我們受理的一些涉外案件或是國際商事糾紛按鍵,裁決之后受紐約公約的保護,因為簽約國100多個國家里面都得到承認和執行。這是我們講的仲裁的五個特點,自主性、保密性、快捷性、國際性。時間關系不展開了。
盧方表示,由于上海是國內外金融機構的聚集地,由于上海金融機構的聚集和體系的壯大,而且有專業化復雜化的特點,多層次的市場除了采用除了訴訟之外多元化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我們國家的金融仲裁起步還是比較晚的,上海仲裁院是全國首家成立的仲裁院,它更是一個新生事物。在我們今后相當長的時間之內,我們可能還要向社會重點的推介仲裁法律制度,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選擇仲裁方式去解決金融糾紛,也幫我們法院分分流。當然我們更要提升我們自己仲裁專業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我們的辦案質量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金融仲裁在解決商事糾紛當中的作用,贏得市場主體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