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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數據,直接采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簽數據,不再采用樣本數據。
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則將通過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派人調查采集,選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總額應占當地二手住宅總營業額的75%以上,選取住宅樣本兼顧不同地理位置。
國家統計局16日公布,《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以下簡稱《新方案》)已于今年1月起開始實施,今后,國家統計局不再計算和發布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價漲幅的平均數,重點發布各個城市不同對比基期的分類指數和總指數。依據《新方案》統計的1月份房價數據將在2月18日向社會公布。
據國家統計局城市司負責人介紹,《新方案》在以下4個方面作出改革和調整:一是調整了房價統計基礎數據的來源渠道;二是調整基本分類設置標準;三是首次增加了定基價格指數;四是改進了數據發布方式。
在房價基礎數據來源渠道方面,《新方案》規定,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劃單列市等35個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數據,直接采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簽數據,不再采用樣本數據。對于70個大中城市中暫時不能取得網簽數據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根據統計系統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收集的各個項目的分類交易面積和金額數據計算。隨著網簽城市范圍的逐步擴大,這些城市的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數據也將直接采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簽數據。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則將通過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派人調查采集,選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總額應占當地二手住宅總營業額的75%以上,選取住宅樣本兼顧不同地理位置。
在調整基本分類設置標準方面,《新方案》突出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設置了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指標,以更好地揭示住房供應和需求結構。
《新方案》增加了計算定基價格指數的內容,首輪基期確定為2010年。定基價格指數的對比基期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固定,社會公眾較為熟悉的股票指數就是一種定基價格指數。選擇2010年作為對比基期,主要基于3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保持一致。二是2010年的基礎數據資料較為完整并且易于獲取,可操作性強。三是與CPI、PPI定基價格指數的對比基期保持一致,方便數據分析和使用。定基價格指數的設立,能夠準確地反映住宅價格的長期變化情況。
在發布方式上,《新方案》實施后,國家統計局不再計算和發布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價漲幅的平均數,重點發布各個城市不同對比基期的分類指數和總指數。(記者朱劍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