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4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并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領域的擴大和競爭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業和地區,違反競爭法律的現象日益增多,限制競爭的手段不斷翻新,各種形式的價格聯盟和濫用壟斷地位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和第8號公布,將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
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價格壟斷規定》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