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6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6日公布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同時,該類廣告還應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才能發布。
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器械廣告應當經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醫療器械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征求意見稿規定,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應當事先審查廣告的批準文件并核實其真實性;不得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批準文件的真實性未經核實或者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醫療器械廣告。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醫療器械,在暫停期間不得發布該醫療器械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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