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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明令禁止,在一些唯利是圖的開發商看來,不過是一紙空文,至于房地產市場能否健康有序的發展,則沒有太多人關心
文 本刊記者 呂斌
早在2006年,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就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
除國家層面的政策外,各地也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有關地產預售的規范制度。但長久以來,這些制度并未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許多樓盤在沒有獲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違規銷售,甚至有的剛剛挖個坑就開始賣樓。幾部委多次聯合嚴查,違規預售都是重點,但時至今日,不時仍有違規預售的消息曝出,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如同一紙空文,難以起到應有的規范效果。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持續火爆,外界的目光更多地放在了高房價上,而對于地產行業內諸多屢禁不止的違規行為,則很少有人關注。據《法人》記者的了解,在個別地區,違規預售現象非常普遍,而監管部門針對提前預售的處罰僅為區區數萬元的罰款,實在無法起到震懾作用。
國家三令五申的房地產政策在執行中屢屢遇到違規操作,而監管和處罰的力度又顯得軟弱無力,勢必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執行、房地產市場的理性發展設置了障礙。
那么,違規預售會給地產市場帶來哪些影響?監管和處罰該如何進行?房地產市場需要怎樣的整治才能真正健康有序地發展?就上述問題,《法人》記者專訪了地產專家、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陳國強。
開發商的算盤
鑒于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的一路高歌,無數開發商賺了個盆滿缽溢,但隨著市場的繁榮和行業暴利的增長,開發商違規的行為也多了起來,違規預售、虛假炒作、房托等現象屢見不鮮。
在房地產銷售過程中,開發商始終處于主導地位,為獲取最大的利潤、盡可能降低風險,開發商違規之處早已數不勝數,而違規預售只是其中較為典型的一個。
“違規預售一方面是開發商出于回籠資金的考慮,另一方面,則是一種營銷策略。”陳國強對《法人》記者表示。
在陳國強看來,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通過收取定金的形式提前預售,所能獲得的資金量是比較有限的,其真正的目的往往還是后者。通過提前預售,開發商實際上能夠摸清到底有多少潛在的客戶,既有多少受眾對他們的項目感興趣。
“這實際上也將成為正式開盤時定價的一種依據。”陳國強表示,違規預售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監測需求的方式,也是一種市場探試:訂購的人多,說明項目受歡迎,定價時可以適度提高,反之則適度降低。
在這種“預售”的過程中,購房者和開發商不可能處于平等的地位,購房者永遠處于風險之中。房地產提前預售的特點就是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這一點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是很清楚的。甚至在有監管部門獲知違規情況進行調查時,購房戶還幫助開發商隱瞞預售事實,以期順利獲得自己預定的房子。
購房者配合開發商演這出“戲”,目的就是以所謂“協議價”購買房產。一般來說,違規預售時,雙方都會有一個“協議價格”,這個價格通常以當時的市場價為參考,這一價格可能遠低于正式開盤后的價格行情——按照近年的房地產市場走勢,房價一直處于上漲的趨勢,等到數月或數年后正式開盤時,售價一般都會高于違規預售時的價格。這也是眾多購房人明知這樣操作的風險性,卻甘愿冒險的原因所在。
違規預售風險多
“在不符合預售條件的情況下就對外銷售,肯定會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是監管部門嚴查的幾種違規現象之一。”陳國強告訴《法人》記者,違規預售潛在的風險很大,這種現象亟待遏制。
根據商品房預售的相關管理規定,開發商投入開發的資金應占到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以上,同時有明確的施工進度、工程竣工日期等資料,才能獲得預售許可證。在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其投入了多少資金?工程進度計劃如何?甚至戶型、交通、綠化率等有關信息,購房者很難全面了解,而主管部門也無法監控。
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有沒有資金實力保證樓盤建起來?會不會出現中途停工、爛尾樓等情況?開發商會不會挪用資金,甚至轉移資金、攜款而逃?關于這些風險,購房者可謂防不勝防。盡管在全國房價持續上升的情況下,這些風險發生的概率不高,但一旦市場步入低迷或者政策有變,這種風險就很難預料了。
“從消費者自身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消費者選擇這種預售方式還是要慎重。雖然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的時候,開發商提供的價格可能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消費者的權益是缺乏保障的。”陳國強表示。
對于購房者來說,最終的愿望無非是得到一套自己中意且價格合理的房屋,而通過違規預售的行為所訂購的房子并不一定都會稱心如意,違規行為必然伴隨一定風險,而一旦風險產生,購房者毫不例外又將淪為弱勢群體。
由于違規銷售的“違規性”,雙方通常不能簽訂正式的銷售協議,而以“借款協議”、“投資協議”等代替,而這些本就違規的協議,通常很難得到法律保護,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市場行情具有不可預料性,假如預售時行情低迷,“協議價”相對過低,到正式開盤時行情早已水漲船高,開發商要求漲價,購房者如何應對?此外,如果正式開盤時市場行情看跌,購房人如按協議價購房則價格偏高,如果不履約則很難退回預定金,這些問題都將購房者推向了不利境地。
“這種違規預售只有在市場看漲的情況下才是有效的,如果政策調控之后,市場出現比較明顯的觀望,再用這種手段恐怕就不一定有效果了。所以這種行為也取決于特定的市場環境。”陳國強告訴《法人》記者。
為何監管難
政策的三令五申與現實中的違規泛濫形成的鮮明對比,使得監管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同時,處罰過輕也是目前政策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我覺得最根本的解決辦法還在于銷售環節要有更規范的管理,否則對于消費者、對于房地產市場都有很多風險。”陳國強對《法人》記者表示,違規預售的事實很簡單,就是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開始銷售,屬于明顯的違規操作,地方的管理部門應該查處,并采取處罰措施。
陳國強表示,如果銷售程序規范,在銷售時開發商需要出具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資料,并需要公開房源,明示價格等,購房人應該要求開發商提供并出示這些必要的資料,否則自身的權益很難保障。
“違規現象的出現,主要還是地方的監管部門疏于管理,或者說是對預售環節的管理太過松懈了。”陳國強表示,有關房地產項目預售方面的政策,國家是有非常明確要求的,什么情況可以預售、什么情況可以正式銷售以及定金的收取等,相關文件內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主要還是處罰力度的問題,你罰個3萬、5萬,他們根本就沒感覺。”陳國強認為,目前各地針對違規預售的處罰相對都比較輕微,缺乏威懾力。
此外,由于各地房地產市場發展程度差異很大,相關規則及處罰力度并不統一,有些城市針對違規預售的罰款限額為10萬,有的則僅為3萬,相對于開發商在違規預售中所獲得的巨額利潤,這些罰款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所以還是要提高監管的門檻,這個是基本的。”陳國強認為,過去很多地區的房地產市場在管理方面門檻比較低,且沒有國家統一的標準,“因為犯錯的成本很低,所以才敢冒風險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