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27日電 (記者李麗輝)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并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確認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對于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通知也做了明確規定: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