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18日電(記者周英峰、鄒偉)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根據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