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金額1196萬元;法院認為其受審時認罪態度良好
本報訊(記者 王殿學)昨日上午,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被一中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檢方指控的受賄金額為1196萬元,被一中院確認。前女友、主持人劉芳菲未涉案。
法院確認其受賄1196萬
判決書顯示,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云南昆鋼朝陽鋼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宏請托,為其在企業經營、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并分12次通過弟弟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賄賂630萬。香港商人、深圳利聯太陽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濤,通過王益承攬高速路項目,并通過王益獲取貸款,李濤共向王益行賄538萬。此外,河南一家機構的辦公室主任王磊(非王益弟弟)通過王益為其他企業辦理貸款,獲得好處費300萬元,王益從中分得30萬(本報3月31日報道)。
受賄款中,包括王益讓李濤為女主持人劉芳菲還的200萬房貸。案件審理時,劉芳菲稱王益離婚后,和她戀愛,兩人一度談婚論嫁。但因王益家人反對,二人未結婚。劉芳菲稱與王益分手后,王益可能是感到歉疚,讓李濤給了她200萬,讓她還房貸。
是否上訴王益稱“再考慮”
一中院認為,王益受賄數額較大,已侵害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但受審時認罪態度良好,所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了解,王益聽取判決后表情平靜,對于是否上訴,王益表示再考慮一下,隨后一言不發,走出法庭。
案件材料顯示,劉芳菲僅是證人身份,沒有涉案。
■回顧
●2008年8月,涉嫌受賄被中央紀委專案組控制,隨后被“雙規”
●2009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簽發逮捕令
●2009年2月,新華社首次披露王益被“雙開”
●2010年3月,王益受審。
●2010年4月15日,一中院確認王益受賄1196萬元,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