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孫思婭)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對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確認了檢方的全部指控,認定王益受賄1196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他死刑,緩期2年執行。
檢方指控王益收受賄賂總共為三大筆。第一筆受賄金額530余萬元,來自深圳市利聯太陽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濤。通過王益承攬高速路項目,并通過王益獲取貸款,李濤共向王益行賄530余萬元。第二筆金額630余萬元,由云南昆鋼朝陽鋼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宏分12次提供,部分是經王磊(王益弟弟)之手。第三筆金額來自于掮客王磊(與王益弟弟同名),此王磊在為其他企業辦理貸款時獲得300萬元好處費,分給王益30萬元。
市一中院經審理確認了檢方指控的全部事實,李濤交給劉芳菲還貸的200萬也被認定為收受賄賂的款項。法院在判決中認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數名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對方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余元,案發后全部贓款均已追繳。王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有索賄情節,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王益在歸案后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贓款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宣判后,對于是否上訴,王益表示還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