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張敏實習記者胡巖發自北京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上,第一次出現“規范灰色收入”的提法,引起代表、委員的普遍關注。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3月7日在全國“兩會”上也表示,正在研究如何規范“灰色收入”。
如何界定“灰色收入”
按照公眾的理解,所謂“灰色收入”是指工資以外的非正當收入,如醫生收受的紅包、教師與行政單位工作人員從亂收費中得到的收入等。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認為,也可以理解成是公職人員工資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謝費、勞務費、補貼之類的收入。比如,一些單位效益好,它在工資之外又發了很多補貼,這種收入就不夠透明和陽光,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實際上,這些收入只是存在一個不合理的問題。但是,這種收入又與貪污受賄截然不同,肯定不能歸于非法之列。”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建忠認為,“灰色收入”真正的大頭在公權尋租的權錢交易中,在壟斷行業的不公平獲益中。如果說初次分配不公是導致貧富差距逐步加大的直接誘因,那么“灰色收入”則充當了背后的一個強力推手。
“灰色收入”有多“灰”?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各種統計年鑒中,找不到任何關于中國“灰色收入”的正式統計數字,有關專家也都表示目前沒有、也不可能有這方面的確切數字。
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研究員在《比較》雜志發表的、題為《灰色收入與居民收入差距》研究報告中認為,目前關于居民收入的統計調查數據有可能明顯失真,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統計遠低于實際水平。調查數據失真的主要原因是,對高收入居民進行調查并取得真實數據面臨種種困難,特別是高收入居民有相當大量的“灰色收入”。
為了摸清“灰色收入”的真實情況,王小魯對全國幾十個城市和縣中兩千多名不同收入階層的居民進行家庭收支調查。結果發現,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統計到的隱性收入可能達到48萬億元。
王小魯認為,“灰色收入”主要的來源一是公共資金的流失,包括國有固定資產投資和財政撥款;二是金融腐敗,主要是官方貸款和民間貸款巨大的利差為金融機構提供的尋租機會;此外還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中的尋租行為以及土地收益的流失;最后是壟斷行業的收入。
“灰色收入”納入征稅范圍
在3月7日的“兩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表示,正在研究規范“灰色收入”。對此,中央黨校教授、著名反腐專家林喆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建議將“灰色收入”納入征稅范圍,并實行全民財產申報制度。
林喆認為,任何未反映在工資單上、未納入征稅范圍的收入都屬于“灰色收入”。不僅官員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學者、演藝明星、普通職員也有“灰色收入”。
林喆表示,界定“灰色收入”,需要多個部門的參與,目前尚沒有較明確的界定標準。她建議,盡快建立起全民收入申報制度,這樣可防止稅收的大量流失,并有助于《黨政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出臺;同時,盡快實行信用卡制度,可簡化繳稅程序,并便于銀行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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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縣級公務員的“灰色收入”
每經實習記者胡巖記者張敏發自北京
張先生是西部省份某縣的正科級干部,其所工作的城市人均GDP將近20000元,全市人均財政收入近1300元,全市財政供養工作人員的人均財政收入是20000余元。
張先生的收入包括國家財政部規定的職級工資、省各級定的津貼近2500元。國家財政部統一規定的職級工資只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正科級12級公務員以上4項加起來不到2000元,而其他部分是地方工資,這就要看地方財力如何了。另外還有醫保和住房公積金,大概有200元。
至于過節費、加班費、補貼、獎金等一系列可以入賬的、明拿的收入是有的。但是它們不是國家法定的,是各級地方政府、各個單位部門根據自己的財政收入情況決定發放的,有多有少,不穩定。
談到“灰色收入”,張先生認為所謂“灰色收入”就是利用職權之便利收受的禮金或禮品,它是違紀的,但并不是犯罪行為。而項目承包費用、工程建設回扣等就很危險了。
“灰色收入”是跟權力掛鉤的,并不是每個層級的公務員都能夠享受到的,一般至少要科級的局長、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以上的官員才有,還要是經濟好有錢可挖的地方。當然一些實權單位股級干部也會有這樣的便利。
不過,即使手中無權可利用,但仍能找到“在職消費”的機會,一輛公車一月就能給張先生帶來數千元的收入。張先生表示,每個月底,他都要從車子里搜尋各種單據,以公務的名義向財務報銷,“每個月平均都要報2000多元,其中油費七八百元,其他的就是停車場費、過橋費、過路費等。”
另外,參加活動、評獎、宴請、旅游等也是“灰色收入”的重要來源,這些收入,有時為數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