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已超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用途范圍——
3000億公積金支持建房存五大疑問
信海光
近日,住建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正式推出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系列政策。截至2008年底,全國公積金閑置規模達6000億元,“實施意見”的發布,正是為了解決住房公積金的閑置問題。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閑置公積金的50%可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可以動用的資金達到3000億元。
“實施意見”的出臺,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公積金的閑置問題,初衷無疑是好的。但在結合目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現狀,并進行深入分析之后,仍有幾個疑問有待解答。
其一,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有承擔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法律義務。根據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從以上角度講,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已經超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用途范圍,如何解決《條例》與“實施意見”在法律條文上的沖突,是個不應回避的問題。
其二,支持經適房建設是否是解決公積金沉淀的最好辦法。事實是,盡管在管理中心這邊有6000億元的“沉淀”,但在購房者那邊卻仍舊存在購房貸款難,手續繁雜,門檻高等實際問題,公積金的基本功能——支持職工買房、租房,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要解決“沉淀”問題,出臺政策把資金更多、更方便的貸給中低收入購房者,豈不比貸給經適房項目去贏利更符合設立公積金的本意?
其三,盡管“實施意見”規定,與支持經適房建設相比,“個人住房貸款優先”,但在較高投資回報的利益驅動下,地方政府未必會偏向繳存者一邊。
其四,建設保障性住房本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其資金一般從財政資金中撥付,或者從土地出讓金中劃撥。2008年全國土地出讓總收入9600多億元人民幣,2007年則高達1.3萬億元,這筆巨額收入大部分歸地方政府支配。近年來一直有呼聲將土地出讓金的大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住建部規劃的份額是70%,先動用這筆錢遠比動用老百姓的公積金更合情、合理、合法。
其五,動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住房建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巨額增值收益的管理。前段時間媒體曾曝出“廣州公積金一年的管理費用超過2000萬元,人均管理費超過27萬元”的新聞,如果公積金被拿去貸款建房,其與收益掛鉤的管理費問題將更加突出。而除了承受風險之外,這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投資收益儲戶是否能夠分享也應予以明確。
總之,為了解決群眾住房問題,政府拿出一部分公積金去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這當然算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積極之舉。但住房公積金又與稅收不同,它的所有者是廣大繳存職工,因此,在動用這塊屬于群眾的巨額資金之前,有關部門必須慎之又慎,把群眾利益擺在第一位,謹防其被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所挾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