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16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建立健全中央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這個指導意見主要從適用范圍、規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范。
指導意見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近年來改革的實踐經驗,借鑒國際上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確定了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范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通過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做到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范。
指導意見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于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指導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范。
這個指導意見從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兼顧調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調控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兩個方面,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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