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限薪令”:防高管自定薪酬,嚴控職務消費
東方早報記者 黃淑慧
中國的央企高管限薪令“千呼萬喚始出來”。昨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等單位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年的國企高管年薪就將按照該辦法執行。
該文件早在6月10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就已獲得原則性通過,原計劃在今年七八月間頒布執行,后被推遲到9月。
《意見》主要從適用范圍、規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范。
相關部門稱,此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借鑒國際上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并確定了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范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通過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做到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范。
《意見》實施之后,央企高管天價年薪是否會得到遏制,相關專家對早報記者表示,薪酬應當是有升有降。
按照《意見》制定的初衷,并非是要減薪,而是要建立一套決定薪酬的程序和標準,主要是為了通過制度避免高管自定薪酬。如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企業負責人薪酬確實偏高,肯定會下調,偏低的則可能還會上調。
《意見》還強調要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實施過程和實施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同時表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及時總結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不斷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
此外,《意見》明確,企業在職務消費方面,要從嚴控制職務消費,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長劉迎秋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國有企業屬于全民產權的委托關系,高管薪酬理當加強管理和約束。從薪酬設計上看,將高管薪酬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體現激勵與約束相統一,這樣的設計理念是合理的。而對于績效薪金與考核掛鉤,中長期激勵采用謹慎原則,也體現了限制高管薪酬的精神,值得肯定。
按照人保部有關人士的解釋,央企薪酬規范將對地方國有企業高管薪酬起指導性作用。各地可在中央規范意見的框架下,制定本地區的薪酬管理規定。
政策詳解
薪酬標準
兼顧高管積極性及與職工收入差距
《意見》: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與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解讀: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結構將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三部分構成。由于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意見》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可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重點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了規范。
截至發稿時,《意見》的全文尚未公布。
早報記者了解到,基本年薪由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一定倍數,再乘以調節系數構成?冃晷絼t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數,不超過3倍。
此前,2004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曾發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規定,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結合企業經濟規模和收入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冃浇鹋c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級別及考核分數確定,平均為基本年薪的1.5倍,最低為0,最高3倍。
《意見》制定部門希望以此兼顧調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調控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收入差距兩個方面。
此前,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也曾經表示,對于國資委監管的央企,保證職工薪酬的增長要比高管薪酬的增長稍微快一點。而在2007-2009年這三年任期里,國資高管的基本年薪沒有增加。
薪酬發放
績效薪金全額兌現不再容易
《意見》: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冃晷桨凑障瓤己撕髢冬F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解讀:為形成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機制,《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將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結合起來,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負責人績效年薪。
此前,國資委的規定是,年度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現。
業績考核
最大限度避免非管理因素影響
《意見》: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體現經營盈利與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合理確定經營目標。
解讀:此次規定了一系列績效考核指標,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非管理因素對業績考核的影響。
《意見》還對企業負責人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作出了原則規定。在補充保險方面,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準。在職務消費方面,要從嚴控制職務消費,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今年一季度,國資委對央企的職務消費實行了摸底調查,并要求央企負責薪酬的部門,把本單位央企領導人的職務消費調查結果在4月10日之前上報。
延伸新聞
國有參股企業尚未涉及
相較于此前已有的相關文件,《意見》的適用范圍明顯擴大,不僅包括國資委下屬的中央企業,也包括中央金融企業,也即囊括了國資委監管的135家中央企業和財政部監管的20多家金融企業,以及近4000家中央部門(單位)管理的非金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
但該文件只是針對國有獨資或者控股企業的高管薪酬做出了規定,對于國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并不屬于其管理范圍。這類公司的高管薪酬將由董事會來決定。
有消息稱,針對金融業的特殊性,《意見》對金融國有企業高管的薪酬計算辦法,在大的原則上與其他企業相同,但在一些細節上會有所不同。
按照此前人保部副部長胡曉義的介紹,《意見》主要是規范央企高管薪酬,地方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的管理,還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