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計劃征個稅方式明確
據新華社電 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公布了《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對股權激勵計劃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進行了明確。
根據通知,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此外,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強調,實施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并經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內,將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協議書、授權通知書、股票登記日期及當日收盤價、禁售期限和股權激勵人員名單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機構,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外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外)文資料備案。
據了解,上述通知明確了相關稅收額的計算公式,同時確定了相關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日期和納稅額確定時點。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而限制性股票應在其所有權歸屬于被激勵對象時確認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