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抽逃出資罪和挪用資金罪 案件由中紀委直接督辦
□據新華社杭州8月26日電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26日對上海茂盛集團董事長、“公路大王”劉根山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判定劉根山犯抽逃出資罪和挪用資金罪,兩罪并處8年有期徒刑。
茂盛集團被判罰1500萬
去年7月中旬,上海茂盛集團董事長、“公路大王”劉根山被浙江省檢察院正式批捕,被批捕的罪名是涉嫌抽逃注冊資本金。據了解,劉根山案由中紀委直接督辦。浙江省內公路問題已經基本查實,主要為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項目公司的低價轉讓與1.5億元注冊資本金抽逃及資金挪用。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上海茂盛集團犯抽逃出資罪,判處罰金1500萬元。劉根山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兩罪并處8年有期徒刑。
兩名同案犯分別被判刑
同案的袁曉軍,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兩罪并處5年有期徒刑。胡長麗,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