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經濟適用房立項的呂梁市嵐縣縣城內的濱河小區,被列為嵐縣縣委、縣政府2008年為百姓辦的十件實事之一,為此,濱河小區還得到過山西省、呂梁市的資金支持,沒想到一年之后,這個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的小區,搖身一變成了商品房。
呂梁市另外一個小區棗林苑小區的身份卻在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之間變來變去,最后只補交了82萬多元,還就拿到了商品房的準生證,呂梁市有關部門在出具的一份報告中提到,市區經濟適用房管理非常混亂。
(主編:馬洪濤 記者:袁柏欣 攝像:劉勛)
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本周發布了最新房價統計結果,7月份,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1.0%,這已經是房價連續五個月環比上漲。商品房價格重拾升勢,加大保障性住房供應,以平抑房價的呼聲也再度升溫。然而,我們的記者在山西呂梁市卻了解到,從2005年以來,當地共下達經濟適用房計劃200多萬平方米,至今只落實了五分之一,并且幾乎沒有向社會公開發售。呂梁本來就不多的經濟適用房都去了哪兒呢?
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的小區卻搖身變成商品房
這里是呂梁市嵐縣縣城內的濱河小區,公告牌顯示,小區屬于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規劃總用地10.55公頃,總建筑面積128420平方米,住宅面積102126平方米,2008年開始建設。然而在公告牌上,記者有了一個意外的發現,這個小區最小的戶型總建筑面積也有88.69平方米,最大的竟達到了174.32平方米,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2007年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那為什么這所有的戶型都超過了國家規定標準呢?這又是一處為什么人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呢?記者來到了當地房管部門。
記者:“你們那個局長呢?你聯系一下,我們是中央電視臺的,到這來有一個采訪的事和他溝通一下。”
呂梁市嵐縣房管公司工作人員:“局長啊,這個你看,局長是啊,你看這個。”
呂梁官方網站顯示,濱河經濟適用房項目由嵐縣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承載,企業法人是程永平,記者在嵐縣房管公司了解到,房管公司的經理正是程永平,然而,記者多次聯系程永平,卻始終沒有結果。官方網站同時顯示,濱河小區是嵐縣2008年為百姓辦的十件實事之一,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發文立項,記者隨即來到了嵐縣發展和改革局。這里提供的2009年上半年工作總結顯示,濱河小區確實是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但負責人并不愿透露更多的信息。
山西省呂梁市嵐縣發展和改革局班子成員紀檢組長劉奇珍:“這個我怎么說呢,我就不清楚這個事情,確實不清楚。”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記者又來到了嵐縣國土局,土地資源股負責人告訴記者,濱河小區總占地面積有100多畝,原來都是林地,開發搬遷成本極低。小區設計開發住宅900套,總投資約1.28億元。
山西省呂梁市嵐縣國土資源局土地資源股負責人:“他整個一個大的規劃。”
記者:“是一個項目?”
山西省呂梁市嵐縣國土資源局土地資源股負責人:“一個大的規劃,縣里面整個那一片規劃里都是住宅。”
那么濱河小區是通過什么方式取得這100多畝土地的呢?嵐縣國土資源局的一位負責人給出了這樣的回答。
嵐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蘭俊秀:“我聽說好象是一開始它就是經濟適用房,后來說是怎么說的來,反正是后來是改成商居房還是咋的。”
為什么一開始是經濟適用房用地,現在又要改成商品房用地呢,嵐縣濱河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底隱藏著什么樣的秘密,面對這個問題,所有的相關部門負責人都選擇了回避。而在濱河小區施工現場,一位當地的建筑商向記者透露,這個小區確實是按建設經濟適用房取得的土地,但實際開發的卻是商品房。
建筑商:“以經濟適用房的名義征的這個土地。”
記者:“手續有嗎?”
建筑商:“手續沒有批下來,可能也沒有,征地手續沒有辦下,沒有辦就是把這個地方就賣給開發商了。”
這位建筑商透露,在以經濟適用房立項后,當地房管公司通過劃撥方式,取得了100多畝土地的開發權,然而,從動工開始,整個小區就沒有一套按照經濟適用房標準建設的房屋,設計得全都是超標準的商品房。在嵐縣,同樣地段每畝土地掛牌出讓價格已經達到了160萬元左右,但開發商取得這塊土地付出的價格不到十分之一。
建筑商:“這個土地一片就能賣2500元。”
記者:“我知道,就是征地的時候。”
建筑商:“征地的時候,他賣給開發商就是一平米240元。”
即使是這每畝十來萬元的補償費,開發商也沒有給到失地農民手上。
記者:“給了多少?”
濱河小區附近村民:“還沒有給。”
記者:“還沒有給,不可能吧?說是一畝地給了好幾千好幾萬?沒有?”
濱河小區附近村民:“沒有。”
這位建筑商透露說,通過土地劃撥,開發商憑空就獲利一億元以上,而就在記者調查期間,開發商正試圖改變土地用途,將濱河小區用地由劃拔轉變為出讓。這位建筑商還向記者提供了這樣一份出讓公告,公告顯示,當地國土部門準備以掛牌方式出讓濱河小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商居綜合用地。那么建筑商所透露的是否是事實呢?幾經輾轉,記者打通了嵐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崔海海的電話。
記者:“那個地是不是經濟適用房?”
山西省呂梁市嵐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崔海海:“現在,過去是,原來計劃是說經濟適用房,現在不是。”
記者:“為什么會這樣呢?”
崔海海:“這個東西我也說不清楚,原來那是經濟適用房。”
記者:“你們是國土資源局你還說不清楚?”
崔海海:“哦,現在不是了,現在不是了。”
房產身份在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之間變來變去
作為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濱河小區,被列為嵐縣縣委、縣政府2008年為百姓辦的十件實事之一。為此,濱河小區還得到過山西省、呂梁市的資金支持。哪想到一年之后,這個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的小區,搖身一變成了商品房。而在呂梁市另外一個小區,也上演了一幕貍貓換太子的活劇。只不過,這回是商品房變成了經濟適用房。
這里是位于呂梁離石區的棗林苑小區,小區共有十七幢建筑,能容納居民上千戶。2007年,這里迎來了第一批住戶,然而在拿到房產證后居民們才發現,用商品房價格購買的房屋,辦下來的是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
呂梁市棗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牛潤有:“買房子訂合同的時候,它是訂的商品房,我們出錢是出的商品房的錢,最后一次下來的,第一次下來的那個房產證是成了經濟適用房了,所以人們就感覺到不對勁,就跟他們就交涉這個事情。”
在和開發商交涉中居民們才知道,棗林苑確實就是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開發商呂梁中房房地產公司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篡改了建設規劃,私自進行了銷售。
牛潤有:“經濟適用房它是利潤不超過3%嘛,它這現在都那個3%,30%都多。”
這是當地給開發商劃撥土地的批復通知,從通知可以看出,棗林苑小區總建筑面積11.8萬平方米,住宅面積近10萬平方米。批復要求,90平方米以下戶型不得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1.16%,但相關部門調查發現,實際建設中,9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只有32%。山西省物價局明確要求,呂梁市經濟適用房銷售指導價格應在1100元每平方米,實際銷售中,銷售均價達到了1496.8元每平方米,每平方超過銷售指導價將近400元,保守估計開發商多獲利4000萬元。居民們說,購房者來自呂梁十幾個區縣,根本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
牛潤有:“因為這里邊賣的這個對象是有13個縣,大部分是農村,這個經濟適用房就是它的這個銷售對象,就是本市的,本市的這個城市戶口的,這個對象是中低收入水平的,它這個,我們這個小區它就是,我們這個13縣基本上都有指標,還有我們呂梁地區,呂梁市以外的也有。”
當地提供的一份調查報告也承認,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存在思想認識較為模糊、理解政策不夠周全、審核把關不太嚴密的問題。2008年6月,居民們被告知,在補交了土地出讓款后,棗林苑小區由經濟適用房用地變更為普通商品房用地,居民們的房產證也變更成了商品房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那這又是根據什么進行的土地變更呢?呂梁國土局相關負責人承認,這確實是在違規操作。
記者:“按道理是不應該(變更)?”
呂梁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長問林旺:“不應該,不應該,它就按照商品房補辦,因為這個事情,牽涉那么多,為了國家的形象,穩定人心。”
記者:“就是違規做的這樣的處理?”
問林旺:“可以(這么說),我具體怎么說我說不清,這都是由政府組織去做的,我們沒辦法。”
而在這份出讓通知中,記者還注意到,棗林苑小區總共占地53853平方米,開發商只補繳了土地出讓價款82.8萬元,也就是說,每平方米只補繳了不到16元錢,就將無償劃撥的經濟適用房用地轉變成了商品房用地。
問林旺:“因為當時我們政府有個報告,調研報告,說它稅額比較少。”
記者:“5萬多平方米才補交了80多萬塊錢就漂白了?”
問林旺:“對。”
居民們告訴記者,在變更完土地性質后,開發商呂梁中房房地產公司如今已是人去樓空,而就在離開前變更房產證時,這家公司還以補交面積差價款的名義,從居民們手中又收取了一筆費用。
牛潤有:“它是又讓我們的每一戶,又在原來訂合同時候的平米(基礎上)又大了,最小的是少的是加了是2.6(平方米),多的是加了3.06(平方米),它這個錢算下來,算的300多萬元,它經濟適用房變商品房的時候,出的土地補償金是82.8萬元,它這樣算下來,它又多占了200多萬元。”
呂梁市有關部門報告中提到,市區經濟適用房管理非常混亂
棗林苑小區的身份在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之間變來變去,最后只補交了82萬多元,還就拿到了商品房的準生證。而在呂梁,搭上經濟適用房這趟便車的,還不止商品房這一個乘客。難怪,呂梁市有關部門在出具的一份報告中提到,市區經濟適用房管理非常混亂。
這里是離石區的一處小區,小區有六棟樓房,有些居民已經入住,大部分還在裝修,這的居民向記者透露,這里是當地財政部門的內部集資房,用的卻是經濟適用房的劃撥用地。
居民:“聽說他可能是當時批的土地手續是經濟(適用)房。”
這位居民說,小區是去年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一共有200多套。他居住的房屋是117平方米,這是面積最小的戶型,房屋最大的能達到150多平方。
記者:“購買時內部買是花了多少錢?”
居民:“每平方米是1500塊錢。”
記者:“那你這個房子現在在市面上能賣多少錢?”
居民:“(117平)能賣40多萬。”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級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那么這個小區是否是用經濟適用房用地建的單位集資樓呢?當地財政部門并沒有接受記者的采訪,但相關負責人解釋說,職工們在小區里的住房是集體團購的。
呂梁市財政部門相關負責人:“哪個房地產公司我一下也說不清楚。”
記者:“購買時花了多少錢?”
呂梁市財政部門相關負責人:“你具體的到房地產公司了解一下。”
在呂梁市國土局,記者查到了這個小區的相關資料,資料顯示,小區立項時是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土地是由國土部門劃撥給呂梁市住宅信用合作社,國土部門的批復明確要求,嚴格按照約定用途和城建規劃條件使用土地,不得隨意改變用途,那么劃撥土地上怎么建起了集資樓呢?記者找到了呂梁住宅合作社,雖然是辦公時間,這里卻空無一人,相關資料顯示,呂梁住宅信用合作社主要任務是面向呂梁市各單位干部職工,通過合作形式,多方籌集資金興建開發住宅小區,那么這處經濟適用房小區當初是如何銷售的呢?
呂梁市房地產管理局辦公室主任馮衛東:“原來我們呂梁市這一塊就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后來)合并雙方(市、區)的,當時合并雙方(市、區)我們也是一個事業單位,也是屬于一個二級局,我們的職能還沒有完全明確,真正意義上的明確讓我們房產局管這一塊,是去年,也就是2008年7月份,市政府才正兒八經明確了。”
馮衛東說,由于職能不明確,直到2008年下半年,當地房管部門才正式介入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而在此之前,對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根本無能為力,類似棗林苑、住宅合作社開發的經濟適用房項目等,他們只能被動接受即成事實。房管部門一位工作人員私下透露,呂梁市全市有無房戶2000戶,人均居住面積不足4平方米的特困戶2600戶,居住60年以前老房子需拆遷的1200戶。另一方面,2005年到2007年,呂梁市下達經濟適用房計劃205萬平方米,至今只落實23%,絕大多數還是單位集資房,面向社會公開出售的經濟適用房幾乎沒有。
馮衛東:“你看,立項是發改委立的,土地是國土部門審的,規劃、設計這些是建設部門審批的,我們國產在這個,那到你們這兒,到我們這兒,我們這兒只是給人家辦理產權證,權屬登記。 ”
記者:“那你如何控制他,保障他的銷售對象,不能給那些符合條件的住戶呢?”
馮衛東:“這個問題,你像,就是成立住房保障辦之前,也沒有明確是哪個部門具體負責這方面的事情,因此我們也很難把握。”
那么建設部門又是如何進行監管的呢,呂梁市建設局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而在棗林苑、呂梁住宅合作社的相關批復上,記者都注意到了這樣一句話,項目竣工后,及時向國土資源局書面申請復核驗收。
呂梁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長問林旺:“你改變用途,你經濟適用房,我們講住宅,他都叫住宅,他修房子,修的是經濟適用房商品房,你如果經濟適用房轉變為商品房我現在沒辦法處理,國家不允許你轉變,你轉變了,我們沒辦法處理,你說我給它拆了,只能拆了。”
記者:“但實際不太可能拆?”
問林旺:“不太可能拆。”
國土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于國土部門來說,如果開發商改變經濟適用房土地用途,用于修建別墅或商業設施,國土部門相對容易監管,而對于隨意篡改規劃,修建商品房,并擅自進行銷售,國土部門也無法進行有效監管。
呂梁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金寧:“這個只能是說,有關部門加大管理力度,第二個是這件事情應該是陽光操作,哪一些人你有資格做,那我不是講,在國土資源報上,不是很多地方就登出來了嘛,你誰有資格?那公司,公司以后,大家陽光作業就對了,這樣就解決問題。”
半小時觀察:讓陽光照進經濟適用房
作為國家住房保障政策最重要的支柱之一,經濟適用房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也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近幾年,各地以“陽光操作”為目標,對經濟適用房的準入審核和監督管理一直在不斷強化。遺憾的是,武漢的“六連號”事件、鄭州的“經濟適用別墅”、北京重慶大量經濟適用房出租接連曝光,以及剛才看到的山西呂梁市經濟適用房亂象,都揭示了經濟適用房在一些地方變了味,距離真正需要它的老百姓還有一段相當的距離。
經濟適用房面向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性住房,它最大特點就是便宜。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用地應由地方政府以劃撥方式供應,售價中不包含土地成本;另一方面,開發商的利潤不得高于3%。對于經濟適用房的申購、分配和轉讓,各類法規也都有著明確而詳細的規定。應該說,經過十多年實踐,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分配制度已經比較完善,只要各個環節都遵照執行,完全可以確保它時時刻刻都處在陽光下。然而,一些地方卻是打著經濟適用房的旗號,暗箱操作,謀取私利,這才是讓經濟適用房變形的癥結所在。
而那些借經濟適用房之殼,牟商品房之利的行為之所以膽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很大程度上就是看準了相關法規沒有建立嚴厲的懲罰措施和糾錯機制,房子建起來不能再拆,房子賣出去不能再退。怎么樣讓經濟適用房真正落在百姓手里,除了細化已有的建設分配監管制度,看來還得強化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手段,才能把經濟適用房推回正軌。無論為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還是為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合理,我們都需要建設更多的經濟適用房,讓安居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而只有保證了相關法規制度的權威性,良好的愿望才能變成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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